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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
时间:2008-10-9 8:18:22 点击量:4354
一、假期制度
(一)节假日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形成七天的“黄金周”和三天的“小长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根据甬劳〔1998〕266号文件规定,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职工不再实行探亲假制度。
2、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及职岗津贴、省直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等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4)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①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②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④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⑤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5)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①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②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浙人字(81)052号,浙人字(81)080号、(81)财预字第265号、甬劳薪[1998]266号
(三)产假、哺乳假、护理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①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 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②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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