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实用导读(王金宝)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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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导读53: 明显加重了对四种性质恶劣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行政处罚类型(尚不构成犯罪者) (一)财产罚: 关于“没收”对象的选择 1、“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律全部“没收” 2、“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而非一律全部“没收”,应视情形科学规范行使裁量权 导读53: 明显加重了对四种性质恶劣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行政处罚类型(尚不构成犯罪者) (二)资格罚: 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许可证。 注:无人身罚。 导读54: 增加了对五种性质恶劣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一、新增加的五种性质恶劣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导读54: 增加了对五种性质恶劣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一、新增加的五种性质恶劣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五)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导读54: 增加了对五种性质恶劣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行政处罚类型(尚不构成犯罪者) 同“导读53” 导读55: 增加了对违法生产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严厉处罚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措施同“导读53” 导读56: 加大了对三种性质较重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一、三种性质较重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原文: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导读56: 加大了对三种性质较重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行政处罚类型 (一)财产罚: 除没收外, (一)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旧法第八十六条: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旧法第八十六条: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导读56: 加大了对三种性质较重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行政处罚类型 (一)财产罚: 关于“没收”对象的选择 1、“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律全部“没收” 2、“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而非一律全部“没收”,应视情形科学规范行使裁量权 导读56: 加大了对三种性质较重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行政处罚类型 (二)资格罚: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注:无人身罚及刑罚。 导读57: 增加了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示进行处罚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应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同“导读56” 导读58: 增加了对标签、说明书一般性瑕疵进行轻微处罚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注:如果标签、说明书存在影响食品安全或者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不属于本款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依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导读59: 增加了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处罚的兜底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本款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不在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内,应依照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导读60: 加大了对十六种过程控制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百二十六条) 一、十六种过程控制性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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