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事故处理法律责任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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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事故处理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学校法律责任的范围 学校法律责任的判定 学校法律责任的情形 儿 童在校园的法律关系界定 学生家长与校园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学生家长与校园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监护合同关系 校园的监护是暂时性、部分性、不完全性的委托监护 校园的监护责任因学生的正常离园而发生中继、转移的法律后果 我国与校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与校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监护权转移论 代理关系论 特别权力关系论 契约关系论 特殊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监护权转移论 父母是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孩子被送到学校后,监护转移给学校,孩子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就是学校。 ★监护法律制度 (一)监护的基本含义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 ★关于监护的法律作了规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的原因 1、监护责任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其特殊意义 (1)监护关系式亲权关系,它依法产生,不得随意改变 (2)监护责任只有在监护人死亡、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才会引起监护责任的转移。 (3)因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 2、学校不可能履行监护人的所有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不利于教育事业 的发展。 如果学校承担监护责任,那么对学生在校园内的所有伤害几乎都要赔偿,并且对于学生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也要赔偿,学校将不堪重负。 4、学校承担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 案例: 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更差。一天,他在教学楼里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 给予警告处分;照价赔偿吊灯;罚款300元。 问题: 1、“警告处分“是学校什么权力?上级给的 2、“赔偿”反映了学校的什么权利?学校本身所享有权利 3、“罚款”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没有这个权利 反映了三种法律关系: 1、 “警告处分” :学校有依法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的权力(权利),行政法律关系 2、 “赔偿”: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3、 “罚款”:违法处罚?????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 隶属??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学生? ————?? 平等?? ————? 学校 ★承担责任条件 基本性质??? 基本原则??? 基本要件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0 ≤自然人<10 限制行为能力?? 10≤自然人<18 完全行为能力?? 自然人≥18 16岁,以劳动收入生活 ★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0 ≤自然人<14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4≤自然人<16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16 14重大罪行需担刑责 不满18周岁不能判决死刑,包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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