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合同的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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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防办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防办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风险,提高管理效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防办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消防合同、安全合同外,市人防办及其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消防合同、安全合同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市人防办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市人防办法规办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需要以市人防办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 第九条:纪检、财务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三、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四、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五、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六、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七、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八、市人防办领导部署的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一、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二、组织合同的谈判。   三、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四、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六、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七、负责所属单位报送市人防办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八、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二、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纪检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程序 1、意向接触 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2、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3、草拟合同文本   (1)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应使用国家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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