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构建及谐劳动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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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用工方式,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国家根据需要统一分配劳动用工。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用工方式随之改革,由国家统一分配,改革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有平等选择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也有平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是绝对权,为此国家先后颁布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法律手段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用工方式。 ?一、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用工方式的历史沿革 (一)197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十条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可以安排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这就是在国家统一分配的原则下,子女可以顶班的法律规定。(引用80顶工知青返城) (二)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 ‘子女顶替’的办法。”1986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在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1990年12月8日,劳动部发布《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0]56号)规定:要继续坚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在招工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废除“内招”、“顶替”的做法,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保证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和促进企业加强劳动管理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要制止和纠正以各种形式搞“内招”和“顶替”的做法。要向企业领导和职工说明,搞“内招”、“顶替”,不仅违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采用“内招”、“顶替”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对违反招工原则搞“内招”“顶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国家以法律手段废除了“企业内招”和“子女顶班”的规定。但仍保持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分配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用工方式。 (三)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确立在国营企业首先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3年2月20日我局制定《玉田县电力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细则》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效,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把“应当”二字解释为“必须”的含义,也就是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制度。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已经进入市场化转型时期,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严格推行劳动合同制,是作为人力资源契约化配置与管理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在坚持《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二、电力局两种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电力法》生效前,电力局是事业单位,政企不分,既是供电企业又有行政管理职能。企业性质是全民所有制,按《公司法》分类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职工工资标准执行劳人企薪(劳动部)或冀劳人企薪(河北省劳动厅)文件规定和企业奖励工资。(8级工资制)《劳动法》生效前,劳动用工制度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1996年玉田县电力局由唐山市供电公司代管后,招收固定工(主业职工)的权力(也就是人事编制权)归属唐山市供电公司管理.1996年初为解决电力职工子女和玉田县热电厂项目下马后培训人员就业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及部分大中专毕业生等社会劳动力。经请示玉田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电力局出资股本110万元,企业职工出资股本90万元,合计200万元,组建独立核算、自收自之、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玉田县鑫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我局制定出台了新分配到电力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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