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演示课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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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侵权法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联系:有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可构成犯罪,但犯罪行为不一定都是侵权行为 区别: 刑事犯罪是罪刑法定,侵权责任适用类推 目的不同 责任性质不同 不能互相代替 侵权责任与国家赔偿的关系 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赔偿标准不一样 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的关系 发生的根据不同 赔偿的范围不同 赔偿的限制不同 可以相互补充 多层次损害救济体系的构建 (一)损害的多层次赔偿或补偿体系的成因 1、侵权责任成立的复杂性 2、加害人的经济能力 (二) 多层次救济体系的构建 1、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 2、保险法上的无过失补偿 指对一定范围之人因某种事故而生的损害予以补偿,而不以具备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为必要。 与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的不同: A 目的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必要生活 B 成立要件简单 (三)社会安全保障法上的补偿 该制度旨在保障国民生存的基本权利 残障福利法、社会救助法 损害救济体系 (以交通事故为例) 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案例一 2007年5月9日凌晨,出租司机周洁在民和路一加油站加油,遇排在其前的出租司机陈金宝驾驶的车辆动作过慢,周洁车上的乘客就辱骂前排司机陈金宝,并打伤了司机陈金宝后,周洁驾车载着乘客逃离现场。在附近居民群众帮助下,公安110民警随即到场,将周洁带回警察局,并为陈金宝开具验伤单至就近医院进行验伤,验伤结论为:左眼睑皮肤裂伤,左胸部软组织挫伤。 2008年1月,陈金宝将周洁和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审理中,周洁对陈金宝的诉讼事实没有异议,但将陈金宝殴打致伤的是自己车上的两名乘客,而非自己所为,应当由两名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陈金宝的诉讼请求。另外还认为,自己系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需挂靠的公司承担责任。 挂靠的公司则认为,周系个体工商户,享有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每月收取150元管理费而已,也不同意陈金宝的诉讼请求。当时,周洁因未使用计价表,无载客记录。 案例二 2003年8月24日下午2时,21岁的宋某和33岁的王某其他六名同事、朋友,来到官塘小学操场内自发进行非正式的足球比赛。双方四人一组,宋某、王某分属不同的球队。约3时许,王某带球进攻射门时,作为守门员的宋某在封堵时与王某发生身体碰撞,宋某的腰部被王某的右膝盖伤,经送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肾挫裂伤。 宋某住院治疗34天,支出医疗费12862.60元。?2004年8月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8082.48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00元。被告王某不同意赔偿。原告则坚持赔偿要求。 归责原则的意义 。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二、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2)适用方法 适用方法是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适用方法, 一是一般适用方法,即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是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 三、无过错责任 理由: (1)危险责任主义 制造危险并能控制危险 (2)报偿责任主义 获益人负担 (3)损失分散 (4)原因主义 无过失责任的适用 适用的范围: 应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个人用工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适用方法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一般由法律设定若干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的免责条件。二是某类无过错责任的特殊免责条款。· 四、公平责任 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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