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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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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旅游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旅游局是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标准化业务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纳入行业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 旅游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旅游组织及旅游发达国家的标准;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企业和院校等参加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机构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含分技术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旅游标委会”)是从事全国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其成员由旅游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旅游标委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设在监督管理司标准化处。 第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是报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旅游标委会下的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应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日常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旅游标委会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提出旅游标准化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分析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全国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旅游标委会的换届、推荐专家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业务管理;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制修订的国家标准; (八)负责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审核、编号、发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九)负责旅游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十)负责旅游标准宣贯、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十一)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 作; (十三)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十四)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工作,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奖励申报工作; (十五)建立并管理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十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表。 第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职责参照旅游标委会职责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司室标准化工作的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旅游标委会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参与组织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三)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技术审查; (四)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和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及国家旅游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提出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工作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性文件的宣贯和监督实施; (四)组织制定本地区需要的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报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五)参与、配合国家旅游局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和标准的审查; (六)指导旅游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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