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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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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管理办法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信息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管理,发挥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示范作用,提高养老服务智能化水平,加快养老服务方式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基地),是指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规范、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建设并验收合格的老年社区、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和老年服务设施。 第三条 实验基地的申请、立项、验收、批准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验基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标准、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实验基地,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相关部门和地方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牵头组建全国智能化养老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实验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编制、修订实验基地建设规范、技术导则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和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称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为: 1、受理实验基地的筹建申报、审核、考察和立项。 2、负责实验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验基地的验收和认定。 3、负责实验基地运营的指导、监督和年审。 4、负责处理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组织工作。 5、承办领导小组和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实验基地建设的理论指导、政策指导、学术指导和技术指导。主要职责为: 1、实验基地建设重大理论、政策和技术问题的研究和指导。 2、实验基地建设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 3、实验基地筹建项目的实地考察和可行性报告的论证。 4、实验基地总体规划和智能化系统设计方案的审核、论证、咨询和指导。 5、实验基地工程建设的咨询和指导。 6、其他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筹建申请及程序 第十条 申请筹建实验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筹建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二级资质。 2、筹建单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或者已经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达成初步用地意向。 3、筹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4、筹建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 5、筹建单位具有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建设管理的能力。 6、领导小组根据实验基地建设发展情况确定的筹建单位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基地筹建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价及申请 对照本办法第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提出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筹建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合规性 1、依据申请材料,对申报进行,提出 2、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验基地筹建项目考察报告提出审批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3、实验基地筹建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信息中心代表项目管理办公室与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建设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的协议》,并由信息中心代表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同意申报单位筹建实验基地的批复。 4、获得批准的实验基地筹建项目须向省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指导及监督 第十二条 实验基地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实验基地的总体规划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必须符合实验基地相关建设规范和技术导则。 实验基地的总体规划和智能化系统设计方案,须经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和论证,并根据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意见作必要的调整或修改。 第十四条 实验基地须使用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的统一标识,其标志性建筑须采用全国统一的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实验基地工程施工须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对原规划设计的重大修改须经项目管理办公室论证。 对严重违反实验基地相关建设规范、技术导则和合作协议并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实验基地资格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赔偿相关损失。 第五章 验收认定及年审 第十六条 实验基地建成后,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小组依据实验基地相关建设规范、技术导则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实验基地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和“全国智能化养老实验基地”铜牌。 未通过验收的,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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