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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治全县违法用地建设实施建议.docVIP

关于进一步整治全县违法用地建设实施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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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治全县违法用地建设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为加强我县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毁林挖山、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细化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确保整治违法用地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按照《进一步整治全县违法用地建设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机构,落实责任 1、县委、县政府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县领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县整治违法用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作为全县整治违法用地建设的常设指挥机构。 2、各乡镇人民政府(景区、专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务必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县整治违法用地建设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这项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迅速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整治违法用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 3、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巡查网络,对整治违法用地建设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实行分片包干制度,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要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苗头,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拆除。2011年元月14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本单位分片包干细化责任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整治违法用地建设办公室。 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1、各乡镇(景区、专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系,主动配合,迅速行动,确保违法用地建设、毁林挖山取土行为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拆除。 2、各乡镇(景区、专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要建立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和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按照分区划片包干制度,严密组织巡查监控。片区内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违法用地建设苗头时,巡查责任人应在当日发现予以报告,并派人调查情况,进行劝阻,加强跟踪监管,严防死守,直至消除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有效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率。同时要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台账、拆除活动工作台账、协查工作台账、土地承包流转和非法转让情况台账。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毁林挖山、违法建筑位置、现场情况、违法建房户的身份、制止拆除措施等情况。实行向县整治办日报告、周报告、月报告制度,于每天上午8:30之前将前一天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县整治办,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汇总。 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自治管理的作用,通过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建房合同等形式,加强对辖区内土地管理、建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建立村(社区)协查员制度和组信息员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苗头要及时进行制止、劝阻和报告,并做好监控工作。 4、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台账、拆除活动工作台账和协查工作台账,按照《实施办法》的责任分工要求,对违法用地建设和毁林挖山等违法行为,实行向县整治办周报告、月报告制度,将当周违法用地建设的查处情况于下周一上午8:30前报县整治办,每月一汇总。 三、深入调查摸底,查清违法用地建设现状 各乡镇(景区、专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组织人员进村入户,以社区、村(组)为单位,对2007年元月1日以来各类违法用地建设情况逐户逐宅进行登记编号,填写表格,做到一户一表一片一册,并拍摄违法建设现场照片,社区分村分组汇总后报县整治办,县整治办负责对违法用地建设情况分类统计汇总,作为分类处理基础依据。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拆除违法建筑 1、以各乡镇(景区、专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为主,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经常组织联合执法。接到举报、交办或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后,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下发停工通知,封存现场的建筑工具及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垫平施工基槽,并做好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等取证工作;各乡镇(景区、专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应及时函告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对违法建设工地供电供水;供电、供水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当日起2日内,切断违法建设的电源、水源并拆除计量设备。对拒不停止施工或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的,乡镇人民政府(景区、专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机械和本乡镇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予以强制拆除,铲除违法建筑基础,垫平违法建筑基坑,清除建筑废料,恢复土地原状(附流程图)。 对2011年元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必须早发现、早查处、早拆除,防止拆除后重建,对违法新开挖的基槽和砌筑的基础,在2日内回填和拆除。 2、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重点、难点违法建设,超过首层窗下平后,各乡镇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提出拆除方案,向县整治办报告,经批准后组织联合拆除活动。 3、对以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占用基本农田、城市主次干道、安置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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