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基本法律知识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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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基本法律知识概要

国土资源管理基本法律知识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郭家栋 二〇一五年一月 国土资源局是按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三大方面的工作。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26件。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法规,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35件。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等12件。 国土资源部、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等86件。 规范性文件数千件。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其中,土地分类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 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的变更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2、 村民建设住宅;3、兴办乡镇企业。 (二)农用地转用征收制度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转用的审批权力: 一些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由省政府批准。 3、征收的审批权力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耕地保护制度 农用地包括基本农田(占到耕地80%以上),耕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园地 、林地、草地 、农村道路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设施农用地 )。 1、国家实行最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3、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4、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搞开发建设。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预审的范围: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预审意见是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 不通过预审,在申领国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环节,都会存在障碍。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经评估认为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居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近年来,随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已经全面实行公开出让、有偿取得。 2008年1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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