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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市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五章??信用评定第六章 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第二节??审查与审批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第四节??支付管理第五节??贷后管理???????? 第七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 个人经营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品种,贷款人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范。第五条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六条 个人经营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贷款。第七条 个人经营贷款可遵循额度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八条 贷款人应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类自然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九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但对于提供房屋抵押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不受年龄限制。本实施细则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主要是指用国债、存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进行抵押(质押)的信贷业务。第十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住所。(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根据借款人主观还款意愿及客观上拖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与时间来进行界定,原则上拖欠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181天(含)以上的应认定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如经调查核实,并提供充分证明,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可视具体情况调整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界定。(四)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不得发放个人经营贷款:(一)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二)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三)有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经营行为的。(四)不守信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五)其他不宜发放贷款情形的。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人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合理的资金需要。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归还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负债性资金(包括银行借款、其他应付款等合理性负债)。但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2.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3.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4.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经营所需资金与现有资金的差额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额度和不可循环额度,额度性质由审批确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可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借款人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贷款余额未超过审批额度总额的,贷款人可以对差额部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可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年。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贷款资金用于购买营业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二)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大中型生产经营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三)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可以为可循环额度贷款或不可循环额度贷款。第十六条 计息与结息。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1年期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应从次年1月1日起调整贷款执行利率。结息采用按月、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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