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处理方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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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处理技巧 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不能把单纯的医患关系和医疗关系理解为消费关系。在患者和医生与疾病共同做斗争的时候,我们和病人是同心同德的,我们所面临的是疾病,疾病的载体是病人,医生治疗要通过载体达到目的。所以说患者和医生的关系不是对立的矛盾,更应该比作是同一战壕里的战友。沧州市人民医院肿瘤诊断科刘明发 随着人们文化素养的提高,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即从传统的生物学模式向社会、心理、生物学模式转变。要从‘以疾病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传统的医患关系已经不适应现代医学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在医患关系的处理必须有更进一步的理解。 目前,医疗纠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法院医疗纠纷受案率增长很快,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虽然立法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一方面患者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医院及医生认为处境困难,常要承担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导致一些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顾虑重重,回避一些风险大却对病人有益的治疗活动。因此,就要求我们对医患关系的性质及特点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作用。 现在在医生间却长久流传着这样一个顺口溜: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一夜之间万元户。患者家属停尸医院、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等闹剧不绝于耳。 甚之有的医院为医生雇用保镖,医生要靠保镖保护医患关系面临信任危机 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感越来越明显。致使给患者开张处方单,患者首先想到的是医生从中拿了多少回扣;给患者提出一个治疗方案,患者会多跑几家医院比较一下这样的方案是不是最好的;给患者做手术,患者更是要考虑要不要给医生送红包,送多少合适,不送会不会不给好好治等等。 尤其现在的举证责任倒置改写了过去的医患关系。有人说,医患关系早已成水火,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火上浇油。 这样就使在医患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医生,想到的不仅仅是从患者口袋中能掏出多少钱,更重要的是处理好医患之间的关系。 现在的医生应具备这样四个要素: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熟悉法律。医务人员不要一见到举证责任倒置,就害怕自己惹官司,其实只要该做的工作都做到位了,打官司也没什么好怕。 这就需要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需要双方要换位思考,增进相互理解。医生应在细微之处,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履行治疗告知的义务、提倡诚信服务、增加医患沟通。在医疗费用、医疗质量等环节规范操作。患者也要理性看待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误差,尊重事实和法律。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才是化解医疗纠纷的关键。 医患关系的性质及特点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二、医患合同关系的特殊性 医疗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较之普通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缔约的强制性。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承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对无医疗费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诊要求不得拒绝。 2.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在缔约合同时,医患双方就该合同内容达到的一致仅限于进行诊疗这一抽象内容,对于诊疗过程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则只能依患者的特点在诊疗过程中逐步明确。 3.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专家与普通人的差别使得患者一方很难对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以及优劣程度作出自己的判断,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能基于对医生的信赖,期待医生依其技能实施适当地诊疗以实现订约目的。 4.合同履行有风险性。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以治疗的效果作为合同是否按约履行的判断依据。由于个体的差异,相同的服务不必然获得同样的成果。 5.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在医疗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协力关系尤其突出,医生在整个医疗过程中都不能离开患者的配合。 6.医生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虽然医生作为专家对医疗行为的实施具有决定权,但若完全忽略患者的主动性有可能造成不公,于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疗合同的一项内容。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尤其体现在存在两个以上治疗方法的场合。 三、医疗合同的性质 ???????????????????????????? 大部分的医疗行为所形成的医疗合同更加类似于一种委托合同,但它与我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又有一些很大的不同。 四、医患合同的内容 医患合同的内容就是指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合同双方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基本上是对等的。在这里仅阐述医患双方的义务来说明医疗契约的内容。就医方而言,主要是指诊疗义务、保护义务、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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