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管理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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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第二章 水行政管理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 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既可以是消费资料, 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 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 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 精神财富。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 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 权利义务。 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 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 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 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和客体外, 还必须具务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还必须具有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 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 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 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 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 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包括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 更。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 或改变。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 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五、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 法律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 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节 水行政法律关系 水行政法律关系 水事关系是一种最常见而又极为复杂的社会关系,这种水 事社会关系一经被水法规所调整,且形成法律意义上权利 义务关系的,即成为水行政法律关系。 过去,我们在河道内任意取水,不受法律调整,因而取水 在整个社会水事关系中没有形成水行政法律关系。而在 《水法)颁布以后,尤其是《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实 施以后,取水行为就受法律的调整,取水户有义务要到水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有义务在 法定时限内予以审批,这种关系就是水行政法律关系。 水行政法律关系由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 内容三大要紊构成 1.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 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水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无论是公民、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都可能成为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项重要的水事活动,例如防洪、治涝.水资源的分配和径漉调节、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江河整治、涉河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等活 动,往往涉及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一个乡的利益.涉及到某一 行业的行业利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个具体单位的利益。 水行政法律关系由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 内容三大要紊构成 1.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因此,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具有广泛性,又具有区域性和群体性。 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许多时候是一级政府或者是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这就是水行政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2.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水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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