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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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 土地利用管理处 (2011年3月31日) 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三)政策依据 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 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 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 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第二步: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第三步: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5.缴纳环节: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二、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意义 至少有以下四点: 一是实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防止将更多的农地和未利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 二是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通过财税手段,防止乱征、乱占集体和国有耕地行为的发生,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保证国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防止批而未用土地的重要途径,通过财税杠杆,防止各地过量出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 四是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有效方式,通过提高地方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来促使地方政府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三、明确新增费具体征收范围 2000年4月,国土资源部又117号文件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财综字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财预字584号文件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分别计算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对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有偿提供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对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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