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2014年10月修订)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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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中国从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1、关税是一种税收形式,由海关征收; 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物品关税的同时,还代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2、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关税对有形货品征税,对无形的货品不征关税; 货物: 是指以贸易行为为目的的商品 。 物品: 是指出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个人邮递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3、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 关境:是指一个国家的海关法得以全部实施的区域。 一般情况下,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即海关法适用的范围和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是一致的。但由于一些国家的特殊原因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国境和关境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二、关税的分类 (-)以商品的流动方向分类 1、进口关税:是海关对从境外入境的货物和物品课征的关税。进口关税是最基本的关税类型,通常所说的关税以及有关的国际协定中的关税一般都是指进口关税。 进口税有正税和附税之分。 正税:按照税则中法定税率征收的进口税; 附加税:在征收进口正税的基础上额外加征关税,通常属于临时性的限制进口措施。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是从属于进口正税的,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紧急进口税等等。 出口关税 :是一国海关对本国出口的货物或物品运出关境时,出于一定目的向本国出口商征收的关税。一般说来,征收出口税要遵循两项原则: (1)征税货物具有垄断性; (2)出于保护目的。 3.过境关税:是指一国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关税是关税较早的一种形式。现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 (二)以关税课税标准(计征方式)分类 1、从量关税:按货物的计量单位(重量、长度、面积、容积、数量等)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的关税金额作为税率。目前,世界各国多以货物重量[总量(毛重量)、半总量(净重或净重加内包装)]为标准计征关税。 2、从价关税 :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而征收的税。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价格成为完税价格。目前多数国家以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 复合关税 :兼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和数量为课税标准的一种税,即从价从量并用,可以分为以从价税为主的复合税和以从量税为主的复合税。 从理论上讲,复合税使税负适度、公正、科学。 4、选择性关税 :是或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为课税标准,或以课税对象的数量为课税标准的一种税,即从价或从量征收,征收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从高计征或规定从低计征。 5、滑动(准)关税:是指随商品价格变动而设置不同档次关税税率的计征方法,如进口商品价格越高,适用的关税税率越低,而进口商品价格越低,适用的关税税率越高。滑准税可以保持该种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稳定,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三) 以征税性质分类 1、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计价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普通关税与优惠关税的税率差别一般较大。 2、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关税,但也有单向优惠关税。具体包括: -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税,是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某些方面予以特定优惠关税待遇,而他国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 (目前,在国际最有影响的特定优惠关税是《洛美协定》) -普遍优惠制:即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产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 普惠制有三条基本原则: 1)普遍原则,即经济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 2)非歧视原则,即发达国家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 3)非互惠原则:即非对等原则,经济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上的优惠,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的优惠待遇。 在执行过程中,发达国家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及政治利益,各自又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 1)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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