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邢台校安全讲座(小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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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邢台校安全讲座(小学)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与防范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张悦仙 一、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 指学校因过错行为导致学生人身损 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过错---学校违反了本应承担的义务 损害结果---发生了学生伤亡的结果 因果关系---学校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过错----事故与学校责任的连接点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 有过错可能有责任,但无过错一定没有责任 (1)《侵权责任法》将学校的过错界定为: 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义务) 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义务主要有: 1、安全教育义务。学校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管理义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工作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安全管理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学校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 (2)学生交接安全义务 (3)对未成年学生身心状况注意、关照义务 (4)管理、告诫、制止学生危险行为的义务 (5)及时告知义务 (9)救助义务 学校对学生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不是绝对的 时间: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 空间: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内 (2)实践中如何认定学校有过错 过错的认定分三步: 学校应否尽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能否尽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应尽、能尽而未尽即为学校有过错 2014年3月8日(星期六系双休日)下午3时许,某学校校门未锁,亦未有值班人员值班,该校7岁的张某和8岁的李某进入学校,翻越滑梯外围防护栏进入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李某将张某从滑梯上推下摔伤。 张某虽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但并非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而是在节假日期间,学校是否有过错呢? 节假日期间,学校虽对学生没有管理职责,但若对校园疏于监管致使学生擅自进入校内玩耍因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 学校应负教育管理职责有程度之分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安全教育作用不大 安全管理需要我们亲力亲为 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其应通过: 1、安全教育,培养其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进行宏观安全管理 如:制定纪律,以纪律约束其行为或在安全隐患之处,可用告示等有效措施予以警醒 某民办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吴凯与朱超是该学学生,二人在同一宿舍住宿。某天晚10时多,吴凯与朱超没睡,而是在各自床上玩。朱超要给吴凯一个橘子吃,就随手将一个橘子扔过去,结果扔到吴凯右眼上,致吴凯右眼受伤。 分析要注意: 1、学生年龄 2、案发时间 3、案发地点 4、学校管理行为 小雨11岁,某小学四年级学生。经老师安排,小雨下午下课后在篮球场(塑胶操场)中间位置打扫卫生。小雨右手拿着扫把,左手提着塑料桶,摔倒在地摔伤造成骨折。 分析学校的过错,要抓住: 1、老师安排的打扫任务有无危险? 2、操场有无安全隐患? 某日下午,某小学学生杨某课间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并被压在身下,造成左手无名指骨折。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 分析学校的过错,应抓住: 1、学生玩耍、追逐、打闹等行为是否为危险行为,是否应禁止? 2、学校有无安排课间巡视? 3、老师有无发现,发现后有无及时制止? 某学校,晚上11点多水房的水管突然爆裂,水流到楼道,张某12点多起夜,因楼道湿滑,不小心摔伤导致损害。 1、半夜水管突然爆裂,是不是意外事件? 2、学生不小心是不是其本身的过错? 学生午睡睡课桌 某幼儿园,一同学午睡醒后,自己在床上无聊,见床帮上有一小孔,就好奇地将手指插进小孔中,结果将其手指卡住。 学校有无过错? 2、损害结果 学校有过错的行为不一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行为产生损害结果,有损害结果就有可能有法律上的责任 生理损害:学生伤残、死亡 精神损害:心理伤害,无形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金钱赔偿 财产损失中最主要的是医疗费 关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否应予以赔偿? 某小学一年级两名学生课间在走廊奔跑,跑在前面的王同学被楼道里横放的一墩布绊住,摔倒在地撞断两颗门牙的三分之一。于是向学校提出包括牙齿修复、护理费、营养费等共11万的损害赔偿和1万元的精神赔偿。 医生表示目前看不出有无损害牙齿神经,但也不排除已经造成损害,这需要以后每半年对牙齿复查一次。而且现在孩子的牙齿发育还不成熟,还不能对牙齿进行修复。根据医生建议,等孩子18周岁后才能对牙齿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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