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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20132013年1月16日颁布 目 录 一、总 则 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三、考试方法与内容 四、考试机构 五、取证考试 六、审批发证 七、换证 八、监督管理 九、附则 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检验人员,按照级别,分为检验员、检验师;按照检验类别,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证书项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总 则 各种检验人员级别、类别、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 一、总 则 第四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 申请《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请人和证书申请人),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 《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一、总 则 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的相应考试工作。 第六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换证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掌握基本的检验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被检对象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检验技能,包括检验程序与方法、缺陷判别,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熟知检验工作中的安全与防护知识; (二)根据检验遵循的相关法规标准,依照规定的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检验工艺,填写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完成检验工作; (三)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能力; (四)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失效模式; (五)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六)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知识; (七)熟知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标准。 注1:本规则所表述的法规标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标准(以下同)。 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第九条 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 (一)准确理解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依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审核检验方案与检验报告; (二)了解被检对象各种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够对常见设备的失效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三)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 (四)了解相关检验方式、设备、工具等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 (五)具有对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 (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 (七)具有事故分析能力。 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第十条 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B) ; (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 三、考试方法及内容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级别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各级别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级别 科目序号 科目 考试方式 检 验 员 科目A 与报考项目相对应的设备类型、结构、工作原理、安全要求、失效模式,相关检测、诊断、试验技术或者方法的基本知识等 闭卷笔试 科目B 法规标准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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