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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学 吴一鸣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物权法定原则的要素: 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类型固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物权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日本《民法》第175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它法律规定者外,不能创设。 韩国《民法》第185条 物权除依法律或者习惯法以外,不能任意创设。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在德国,物权法定理论甚至被认为“法律秩序中公理性质的基础理论。该理论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法律人的意识中,以至于成为一个不言自明的理论”。 —— [德]沃尔夫冈·维甘德:《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关于一个重要民法原理的产生及其意义》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基础的诸学说: 物权与社会所有制的关系 物权的对世权本质 物权的排他性与交易安全 物权法定与交易成本 整理现有的物权类型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建议: 物权种类法定,内容得自由约定 司法过程中变通承认新型物权种类或内容 扩大“法”的外延,授权其他规范性文件承认新型物权种类和内容 承认民法典颁布前已为习惯所认可的旧物权 赋予已形成习惯的物权形式以物权效力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Thomas W. Merrill and Henry E. Smith, Optimal Standardization in the Law of Property: The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财产法中的最佳标准化:权利法定原则》 ), 110 Yale L.J. 1, 2000.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信息成本 information costs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真正的实践基础】 纯化交易客体 (孙维飞 语) 〔例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否则有权收回。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不发生物权效力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不发生物权效力 草案中设计的物权的封闭系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很难持续地满足交易的需求。主要是将物上使用权限于土地特许权、人役权和土地负担更是有问题的,因为现在就存在着大量其他类型的物上使用权。 ——《关于民法典草案评论集》 第3册 “立法者的出发点是,他们可以自由抉择;他们并未受到这样一种观点的禁锢,即物权的种类和数量是事先被给定的,而且物权的种类和数量必须被纳入到民法典中。……物权类型法定原则的确立并没有排除,通过立法或者是法律续造来创设和准许更多新的物权类型的可能性;只要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创设任意的物上法律地位,那么就遵循了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德]沃尔夫冈·维甘德:《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关于一个重要民法原理的产生及其意义》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具有两个意义: 1、于一定范围内对物为支配的物权; 2、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系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二、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得独立存在,不须从属于他权利者,称为主物权; 物权不具独立性,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者,称为从物权。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区别的实益:成立要件和适用法规不同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物权的变动须经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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