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培训-0315概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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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培训-0315概要

南京市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网上申报 培训教材 2016年3月 1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缴费基数申报培训教材 咨询电话:12333 目 录 一、解读《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文件 二、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三、缴费基数申报柜台办理操作流程 四、缴费基数申报复核流程 附:南京市、区(园区)缴费基数申报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2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缴费基数申报培训教材 咨询电话:12333 一、解读《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文件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3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缴费基数申报培训教材 咨询电话:12333 一、解读《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文件 工作原则 参保单位是如实申报的责任主体; 参保职工是足额缴费的确认人; 基数申报经办机构是受理、复核的部门; 4 凡在2015年12月(含12月)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2016年1月(含1月)前参加结算(产生社会保险费)的所有用人单位均需进行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缴费基数申报培训教材 咨询电话:12333 一、解读《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文件 缴费基数申报原则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做到人员按实际用工“应保尽保”,基数按工资总额口径“应报实报”。 工资总额相关口径 5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5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所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原始资料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文件精神,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在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等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 金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津 贴 补 贴 其 他 ------------------------- 工资总额 + =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缴费基数申报培训教材 咨询电话:12333 一、解读《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文件 申报审查时间 2016年3月20日~6月20日(正常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关门结算期间除外) (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缴费基数的申报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 4月20日) 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网上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复核地点 登记参保所在地的指定地点(具体地点详见《补充资料》) 6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缴费基数申报培训教材 咨询电话:12333 一、解读《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文件 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将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以2015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6年1~6月进入单位的职工,可按本人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确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如需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可于6月份前往经办机构柜面另行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经办机构将按其2016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16年度的缴费基数。 7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缴费基数申报培训教材 咨询电话:12333 一、解读《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文件 其他事项 (三)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四)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16年7月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对2016年7月1日后补办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范围。 (五)尚未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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