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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2065.2014.02.001
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的比较研究
韩 伏 彬
(衡水学院 教务处,河北 衡水 053000)
摘 要:新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的实施是国家确保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评估背景、评估依据、评估方针、评估目的和评估主线是两种评估的共同点,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各自形成历程、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方案、评估方式和评估结论方面。对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的异同点进行比较分析,不仅有利于全面把握教学评估的精神,更有利于扎实开展自评自建工作。
关键词:教学评估;水平评估;合格评估;高校;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G40-0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65(2014)02-0001-04
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增长,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日益成为教育发展的主题和高等院校的生命线。为确保高等教育质量,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主要在老本科院校组织实施了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目前正在新建本科院校推行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下文分别简称“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既相互联系,又互有不同。因此,理清两者关系,对于深刻认识评估本质,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扎实做好学校评建工作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的相同点
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都是在新世纪我国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由教育部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实施的对我国本科高校教学工作的价值判断活动,旨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因此,两种评估在评估的背景、法规依据、指导方针、评估目的和评估遵循的主线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
(一) 评估背景
1999年,教育部出台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0年,高等教育规模有较大扩展,入学率接近15 %。从当年开始,我国高校实施了扩招政策,高等教育规模得到了迅猛发展。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2002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提前达到15 %,初步进入国际公认的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但是,随着高等教育规模连年扩大,也引起了国家、政府和全社会对高等教育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的高度重视。同时,受上世纪80 年代以来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世界范围内兴起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运动的影响,国家教育部正式确立了周期性教学评估制度,首先是2003年到2008年针对全国592所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水平评估,之后,对评估指标进行调整和完善后,经过合格调研评估、合格试点评估,2011年12月教育部正式发布通知,在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本科院校中全面开展合格评估。
(二) 法规依据
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均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实施的活动,根本上属于政府行为,有着相同的宏观法规依据。主要有4个:一是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提出了“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二是1990 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将高等教育评估分为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三是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4 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四是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在这些法规的保障和指导下,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我国高等院校开始了各种教学评估。
(三) 指导方针
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尽管各自的评估对象不同,但均有着共同的、核心的指导方针,即“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20字方针。此指导方针的实质说明了评估与建设的关系,即评估只是手段,通过评估工作加强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才是最终目的。展开而言,评估是基础,没有评估,建设就没有针对性和明确目标。反之,建设则是评估的目的,没有建设,评估就失去了作用和价值。因此,评估和建设是评估的两大基本功能,它们是目的与手段的辩证统一关系。20字方针既体现了国家开展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的指导思想,也是全国本科高校开展评建工作的指挥棒和工作准则。对被评高校而言,按照评估指标内涵要求,加强条件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加速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乃是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的真正价值所在。
(四) 根本目的
水平评估属于等级性的教育评价活动,具有比较性,专家对参评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不同等级的指标进行甄别判断,确定其办学状态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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