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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目的在于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调查研究、利用文献和文字表达等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第二条 毕业论文工作流程包括:
一、学生选题;
二、学院安排指导教师;
三、开题;
四、学生撰写、教师指导;
五、评阅人评阅;
六、答辩;
七、评选学院、学校优秀论文;
八、统计分析本院系论文选题、成绩等数据;
九、论文及各项材料存档、质量抽查。
二、各阶段工作要求
第三条 选题在第七学期开学时进行。
第四条 学生论文选题采取以学院提供选题为主、自主选题为辅的原则。学院于第七学期初组织全院专业教师提供选题。教师应将选题及时上交学院,选题由答辩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五条 学院应当及时将选题汇总并提供给学生,由学生选择。 学生提交选题结果后,如出现某选题选择人数过多或者无人选择的情形,学院可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论文题目不得与他人雷同,题目一经确定,未经指导教师同意不得更改。
第七条 论文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方可变更。
第八条 学生选题后,应进行开题工作准备,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制定论文撰写计划,于第七学期完成《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第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照时间要求,于第八学期第六周前完成论文定稿。
第十条 毕业论文正文原则上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参考文献不少于15个。
第十一条 论文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所指导毕业论文真实性和原创性的审核。学生可随时向指导教师汇报论文进展,按要求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进展情况记录表》。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参照《华南师范大学文科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评分标准》填写《本科毕业论文评语评分表》中“指导教师评语及建议成绩”,于第八学期第七周交教务员。
第十三条 学生论文定稿后,应于答辩前将纸质版论文及《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评阅人评定表》交教务员。由学院统一安排评阅事宜。评阅教师在收到《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评阅人评定表》后,应当认真审阅论文,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评阅人评定表》并给出建议分数,在答辩前交教务员。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第一次答辩)统一安排在第八学期第九周集中进行,第二次答辩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须进行答辩才能获得成绩。答辩前,学院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形式规范》对论文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或指导教师评分不及格的论文,不能参加答辩。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推迟答辩。
第十六条 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人数以3—5人为宜,成员应由讲师以上人员(包括兼职教师)担任,也可聘请外单位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其所在答辩组成员人数复制论文副本,并于答辩前交给所在答辩小组各成员。
第十八条 答辩程序为:
一、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组成员;
二、学生报告毕业论文主要内容、核心观点及创新之处;
三、答辩小组成员提问;
四、学生准备及回答问题;
五、答辩小组评议及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答辩小组可决定是否通过该论文。答辩小组未通过该论文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论文通过答辩后,答辩小组成员依照《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答辩评分参考标准》,对学生答辩评分,答辩小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值为答辩组评分,答辩小组组长最后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评语评分表》中“论文答辩组评语及评分”内容。若答辩组长同时是该篇论文指导教师或评阅人的,由该答辩小组其他成员担任该论文答辩组组长。
第二十条 经过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可申请随下一届学生重新撰写论文。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二条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优秀论文进入第二次答辩。答辩组应当严格控制优秀论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次答辩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担任,特殊情况由学院调整。
第二十四条 论文总成绩根据指导教师评分占60%,答辩成绩占40%比例确定。参加第二次答辩者以第二次的答辩成绩为答辩成绩。
第二十五条 经过答辩后,学生须根据答辩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经指导教师同意形成最终定稿。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学生须将纸质版论文(包括目录、中外文摘要、正文和注释、参考文献、开题报告、评阅人评定表、评语评分表)和电子版论文统一交教务员归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向学校推荐校级优秀论文。校级优秀论文名额不超过全部论文的5%。
三、质量检查
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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