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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孤岛的呼唤进城农民工权益的调查(2004-02-24 07:33:09) 工人日报
中央近期颁发的“一号文件”,将农民进城务工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要求“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
尽管目前我国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但他们在城市中的天地,仍像大海里的孤岛,是一片有限的翠绿。最近,记者到工会、劳动部门调查,发现农民工的权益仍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法律的保障。
一
在腊月29那天,来自襄樊的农民工程小毛,终于在劳动、工会及媒体的共同努力下,从包工头手中拿到了2685元的打工钱。
自2003年11月以来,我省开展的为农民工清欠工作行动,到2004年春节,已经帮助8.2万名农民工追回和补发工资1.3亿元。
劳动报酬被克扣和拖欠,只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突出的表现之一。据省总工会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12月底,我省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额为2.1亿元,其中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占93%。武汉市总工会调查显示,该市每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和案件多达200余起。
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多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装修装饰业、餐饮业、制衣业。调查还显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不仅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中存在,在一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不仅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经常发生,在政府招标的工程中也存在着欠薪现象。有的企业主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作为一种经营策略。一些黑心包工头昧着良心卷走农民工的血汗钱,农民工不得不走上艰难的追讨欠薪之路。如四川籍民工朱某等21位民工在武汉做工半年,包工头拿到28万余元工程款后躲回老家襄樊,2.9万元民工工资一直不予支付。朱某等人举债讨要,三下襄樊均未果,方便面果腹度日,只得两手空空回家过“年”。当阳农民工胡卫国带着30多位乡亲在京打工3年,为讨工钱猝死他乡,引起众多传媒关注。
【对策】“决不能让农民工流汗又流泪。”要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需要从农民工维权的机制建设上入手,建立工资保障长效机制,在制度建设上建立遏制欠薪行为的长效机制。
鉴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多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约占70%),去年底,我省决定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即,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业主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一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凡未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在建工程项目不得继续施工。此项制度已在我省荆门、孝感等市启动实施,今年将在全省铺开。除此之外,专家还建议,对可建可不建的项目或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工程项目强制下马,防止产生新的欠薪行为,“半拉子”工程以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实现产权转移。
其他行业也要陆续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时代为征收欠薪保障费,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欠薪保障基金专户,以确保拖欠工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同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网络,将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作为主要监控对象,跟踪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排除和化解各种隐患。并推行农民工按月、按周计发工资的制度,使农民工及时规避恶意欠薪的圈套,少受损失。
二
来自鄂西山区的农民老王和他的14位同伴,找到工会投诉时,说到伤心处,流出了男儿的伤心泪。
2003年11月,他们来到武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工,因要求改善伙食与用工单位进行交涉并发生争执。用工单位无视法规,不但不改善伙食,还对他们拳脚相加,将他们打出工地。白白劳动了13天的14位农民工没有得到分文工资,只得沿路乞讨回到家乡。当他们委托亲友将这一遭遇写成文字向社会求助时,居然说不出用工单位的名称和工地所在的具体位置,从而导致受理部门无法追究用工单位的违法责任。
老王及其同伴的遭遇,是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另一表现,即:普遍存在劳动关系不稳定,责重权轻的问题。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规定农民工的义务多,责任多,相应的权利却很少。有些农民工是通过“托关系”或找“黑职介”介绍的工作,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用工约定。一旦发生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纠纷,农民工往往拿不出有效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岁末年初在我省开展的“清欠工资行动”的受理案例中,有近30%的农民工不能出示用工合同或工资欠条,致使工作人员无法进行清欠追踪。
【对策】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要从建立劳动用工制度入手。一是要全面建立和完善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劳动管理机制,要求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与农民工签订统一的书面劳务合同,并把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资质、诚信度的重要依据。二是要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资质的考核和评估。凡是产生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均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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