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量主要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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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法规体系 计量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细化 计量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省自治区人大制定发布) 细化 计量规章(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细化 计量规范性文件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1、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计量法规(8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一次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计量规章(30多个) 《计量法条文解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目录 2005年第145号)、《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30余件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计量法》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计量法的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目的): (第一条)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科学技术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2、立法原则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 3、调整范围(第二条) (1)地域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对象调整范围: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等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4、法定计量单位(第三条) 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由组成。 7 个SI基本单位:长度米(m)、质量千克(公斤)kg、 时间秒 s、电流安[培]A、热力学温度开[尔文]K、 物质的量摩[尔]mol 、发光强度坎[德拉]cd;包括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21个;SI词头20个;国家选定的非SI单位共16个。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注意事项: 单位名称 正确表示 错误或不适当表示 牛顿米 牛·米,N·m 牛-米,牛米,N- m,mN 米每秒 米/秒,米·秒-1 m/s,m·s-1 秒米,米秒-1 ms-1 瓦每开(尔文)米 瓦/(开·米) W/(K·m) W/(开·米) W/K·m,W/K/m 每米 米-1 m-1 1/ m 1/米 5、计量基准(第五条) 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全国量值都要溯源于基准。 6、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六条) 是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其数据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目前全国有43000多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新疆有1000多项。 注:(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2)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建立计量标准,其最高计量标准,由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7、计量检定(第九、十、十一条) (1)强制检定是指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定点定周期地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列入计量器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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