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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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市工商局出台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提问: 问:实施债权转股权对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有什么积极作用? 债权转股权是一种新兴的债务重组模式,在促进投资和帮助企业改善生存发展条件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实施债权转股权是为了支持促进那些具有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健康、信用良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发展壮大,帮助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资本需求,为企业提供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一条新的投资渠道,从而使企业和债权人在企业良好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再者,实施债权转股权将从整体上促进社会投资,壮大企业规模,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与此同时,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企业利用债权转股权虚构债权、虚增资本或者逃避债务的风险。因此,允许转为出资的债权仅限于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并规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关村示范区的建设以及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的发展,本着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京工商发〔2009〕133号)中关于开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债权具备非货币出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对不能作为出资的六种形式进行列举时,没有将债权列举在内,因此,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债权转股权并无明显的法律障碍。 此外,前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第9条关于开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的规定为本《办法》的起草制定提供了直接依据。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和依据,第二部分是债权转股权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三部分规定了债权转股权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四部分明确了审计、评估和验资的相关要求,第五部分明确了登记材料及登记要求,第六部分是法律责任和附则。 问: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 问: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实施债权转股权在鼓励社会投资的同时,还应注重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为了避免债权虚构、资本虚增等问题,《办法》明确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有关条件。主要包括:(一)债权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办法》所称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等单务合同,也不包括劳动、劳务、保险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二)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三)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应当以抵消债务后的“净债权”出资; (四)债权人或被投资公司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公司实施债权转股权及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的金额须经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六)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七)以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八)限制关联交易。 问:实施债权转股权有何限制? 债权转股权涉及公司变更登记,即增加注册资本,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因为允许转为出资的债权仅限于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此类债权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是不可能存在的。 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仅适用于外方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本公司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转为出资。 《办法》暂不允许第三方债权出资。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对被投资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能否实际到位,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二是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和交易对象而言,该项出资能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清偿公司到期债务方面是否存在障碍。如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会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 《办法》不适用于金融债权,国家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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