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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 LY/T5132—95 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 次 1 总则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2 森林公园区划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2 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2 游览线路设计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植物景观设计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生物资源保护 6.3 景观资源保护 6.4 生态环境保护 6.5 安全、卫生工程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餐饮 7.3 住宿 7.4 娱乐 7.5 购物 7.6 医疗 7.7 导游标志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道路交通 8.3 给、排水 8.4 供电 8.5 供热 8.6 通信 8.7 广播电视 8.8 燃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3 设计图书 9.4 附件 附录A 术语解释 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1.0.3 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2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1.0.5.3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0.5.4 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 1.0.6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总体布局 2.1一般规定 2.1.1 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 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2.1.4 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1.5 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2 森林公园区划 2.2.1 区划系统 游览区——景区 游乐区 狩猎区 森林旅游区 野营区 休、疗养区 森林公园 接待服务区 生态保护区 生产经营区 行政管理区 管理、生活区 居民生活区 2.2.2 功能分区 2.2.2.1 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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