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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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5) 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或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卖方义务:办理出口清关、运输手续,自费租船,在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买方义务:办理保险、进口清关手续。 风险移转:同样取消了“装运港船舷”转移概念,不再规定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改为将货物装上船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完成交货后的风险转移。 (6)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或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费。 卖方义务:办理出口清关、保险、运输手续。具体包括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和费用;自费租船,在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自负费用,按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向买方提供保险单证。 买方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风险移转:将货物装上船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完成交货后风险转移。 (7) 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iinatl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PT这一术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前面的CFR术语基本相同,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CFR只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 (8)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这一术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前面的CIF术语基本相同,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CIF只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 (9)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交货(或简单称为终端交货)。 该术语类似于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10)DAP( Delivered at Place - -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 该术语类似于DAF、DES和DDU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须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到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11)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 卖方义务:办理出口清关、运输、进口清关手续,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买方义务:接收货物。 风险移转: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后风险发生移转。 再 见! * 国 际 商 法 邹 岿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电邮:1055565394@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买卖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买卖法均采用成文法的形式。 在民法、商法或者债务法典中加以规定。 法、德、日实行民商分立;意、瑞、荷实行民商合一。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和商法之分,货物买卖法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以法院判例形式所确定的普通法规则,属不成文法; 二是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的货物买卖法,是成文法或制定法。 典型的有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1893)和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 三、中国的货物买卖法法例 中国对货物买卖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 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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