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法制史讲义-在职研究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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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法制史讲义-在职研究生

法制史 第一章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制观是最基本的官方政治法律思想。 ☆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与刑罚的总称,目前已无法考证其具体内容。 ☆五刑:中国早期社会即奴隶制时期的五种主要刑罚,具体包括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由轻 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泛指商朝的法令和刑罚。汤刑是在禹刑的基础 上,收入“官刑”等重要内容制定而成。 ☆国王发布的“命、诰、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的指导思想,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 “德”要 求“敬天、敬宗、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具体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周公制礼:周公是西周重要的政治家,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原 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史称“周公制礼”。 ☆吕刑:有两个含义,一指周穆王时期,吕侯奉周穆王之命而制定的一部法典。二指《尚书》《吕刑》篇, 是关于当时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殷彝: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 ☆遗训: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礼: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其精神核心是“亲亲”、“尊尊”。 ☆礼的内容:礼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制度两个方面。嘉:婚冠之礼;凶:丧葬之礼;冠:成 年之礼;乡饮酒:长幼、睦邻里之礼;聘: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礼的性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因为它符合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西周时期礼刑关系: 礼和刑都是维护当时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 周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它从正面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指导,明确 的要求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是禁恶于未萌。而刑则处于比较消极被动的状态,对一切违礼的行为 进行行为处罚。凡是礼所禁的,也就是刑所不容的,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 ☆圜土之制:是对那些违反法律或有罪过,但尚不致适用五刑处罚的犯人所适用的一种刑罚,是一种限制 人身自由的刑罚,也是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指将那些犯有轻微犯罪的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 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实际上是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 4.宽严适中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三赦之法:西周刑法原则之一,指对幼弱、老耄、蠢愚这三种人犯罪减免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1 ☆三宥之法:也是西周刑法原则之一,对三种情况下的犯罪应当宽宥的制度,即过失、遗忘和弗知。 ☆眚(sheng):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的程序来决定,即“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 ☆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西周时期:土地与臣民都属周王所有。 ☆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大市为质、小市为剂”。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 ☆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六礼:纳采(男方携礼提亲)、问名(卜问凶吉)、纳吉(男方携带礼物确定缔结婚姻)、纳征(男 送财礼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请期、亲迎 ☆七出: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个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女子 凡有这七种情况,丈夫即有正当理由合法的休妻。 ☆三不去:夫家不能休妻的三种情况,即前贫贱后富贵;与更三年丧、有所取无所归。 ☆西周时期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中央六卿之一的“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负责具体案件。地方封建领主拥 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有时下级领主要承认宗主的裁判效力。设有乡士、遂士等司法官员。 ☆西周时期民事案件为“讼”,刑事案件为“狱”;两造:诉讼双方当事人;“剂”:指记述诉讼请求的诉状; 父子、各封建领主间、下对上级不可告诉。 ☆五听:指西周时期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审判经验,具体指辞听(语无伦次)、色听(面红)、 气听(不实则气喘)、耳听(不实则耳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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