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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基本信息
文件
简介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五章 辍学 退学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第七章 毕 业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展开
基本信息
文件
简介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五章 辍学 退学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第七章 毕 业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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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文件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教基[2004]6号
简介
各区教育局、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直属中小学:
现将《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第四条 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证件者,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第八条 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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