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础原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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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义务平等。(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该宪法原则在司法救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是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决定了诉讼权利义务的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是维护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的必要手段。二、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当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动和参与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的规则就是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自愿性。程序参与原则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对其参诉意愿不得强迫或限制。2、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裁判结果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不该受到突袭裁判。三、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包括两层基本涵义:1、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有权承认或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证进行反驳和答辩,甚至提出反诉。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及事实理由。双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可以就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辩论;既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也可以在诉讼全过程辩论。2、辩论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这是该原则的重要内涵,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为“辩论主义”,它构成了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一是法院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和调查应当受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约束。二是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制约。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经当事人辩论、查证属实或无争议的事实作为依据,当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经当事人辩论并查证属实的事实,均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四、依法自由处分原则依法自由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或处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诉讼的进行。处分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不予干预。但现代社会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对处分原则辅之以必要的限制,即处分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这就要求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有损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既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六、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开始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成为高层次的理念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将该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也频繁地适用该原则解决实践中的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指导、规制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审判,维护程序正义,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积极作用。七、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也叫审判公开,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审理过程和判决宣告一律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审理开庭前的公告、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判决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应当公开)的公开。公开的对象,一是对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八、法官中立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基本要求:1、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争讼,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双重角色难以保证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法官在审判中可能因种种原因(如当事人语言莽撞、行为粗鲁、不通情达理等)而对其产生偏见,这种偏见虽是主观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碍法官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和处理纠纷。3、法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包括尊重当事人、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等。当然,中立原则并不等同于消极原则。法官应积极组织、指挥审判过程,认真履行告之义务,及时行使释明权,必要时主动收集证据、提醒律师和询问证人等。九、程序效益原则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表现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以及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实现或不利后果的避免大于他们在诉讼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社会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实现其价值目标方面所达到的社会效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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