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民事主体部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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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含义 (一)自然人与公民 1、自然人:强调的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指一切具有生命形式的人。 2、公民:强调的是人的政治属性。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3、公民和自然人对于一国而言所指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二)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一词,但是,由于公民强调的政治权利和国家利益,应当用于公法中,而不应当用在私法中,所以1999年我国修改合同法时,便没有在使用公民,而是使用了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含义: 1、定义: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注意:(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要实际享有民事权利必须要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但是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自然人肯定就有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不能转让、不能放弃,同时也不能被剥夺。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1、大多数国家都将“出生”这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条件。我国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出生:观点有很多。通说:胎儿活着脱离母体并成为独立生命的事实。至于出生后存活时间的长短,法律在所不问。 胎儿是否出生在法律上的意义重大。例如:继承中为胎儿保留的必要份额。 3、出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时间的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就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关于出生的时间,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时间中的做法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以户籍证明为准; (2)没有户籍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3)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据认定。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二)自然人的死亡 1、含义:自然人生命的终止。 2、类型:自然死亡(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推定死亡) 3、死亡时间的认定 (1)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心跳停止的时间作为死亡的时间,心跳停止的时间,应当以医学上的鉴定时间为准。 (2)推定 [1]适用范围: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又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情形。 [2]推定方法:{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 {2}剩下的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如果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并且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 例如:甲(爷爷)、乙(叔叔)、丙(姑姑)、丁(儿媳、并且丈夫早已死亡,出事之前,丁对甲长时间尽赡养义务)、戊。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以及消灭的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 1、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法律后果的内容由行为人的意思所决定 2、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是否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就是决定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3、法律是否允许一个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关键应当看: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有没有清楚的认识(知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以及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会引起一种什么样的后果有没有清楚的认识。说明: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其实就是以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为前提的。 4、认识和判断能力是否具有,取决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所以,法律便根据不同自然人在智力和年龄上的不同,而赋予了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分成了三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含义: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以及消灭的人。 2、范围:(1)《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含义: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独立实施部分与其认识、判断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2、范围:(1)《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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