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弟255条执行措施辨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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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 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尽管规定了一定的执行措施,但是由于可操作性较差,处罚措施少,对被执行人发挥不了多大的震慑作用。有些被执行人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照旧进行高消费、投资、贷款而没受到多大的惩罚,给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此,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第18条中,通过增加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执行措施如下:1.限制出境;2.在征信系统记录;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4.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院于2008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2013年《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又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不能信贷、不能置产、不能出境等等,甚至对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也能带来众多不便,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如今这些执行措施已经运用于实践,从近年的报道中可以发现,这些措施的优势已经显现出来了。“老赖”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案件自动履行率也大为提升。然而,对于该条款应该如何定义,该条措施的具体称谓应该是什么,在理论界说法不一,学者间对此也未能达成统一认识。? 一、主要观点? 1.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性措施。赞成该观点的有张卫平[1]和童兆洪[2]。张卫平认为这一条款是执行威慑机制的一部分,通过增加该规定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童兆洪认为,这是法院在实践中为履行职能所创新的执行方式方法的成果。? 2.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该观点是谭秋桂[3]在2000年的博士学位论文中提出的观点(现在的观点与此时的不同,后文将会涉及)。虽然当时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记录征信系统等措施,但是我们通过其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定义及适用情况可以推断出属于此类,这一观点也与其现在的观点大为不同。? 3.保障性的执行措施。该种观点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赞成,其中包括田平安[4]、汤维建[5]、谭秋桂[6]、洪冬英[7]等人。他们都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强制执行措施应称为保障性执行措施。他们之间不同之处在于,汤维建把第255条的措施归结于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中,这一点与张卫平的看法不谋而合,而其他几位学者则是把保障性执行措施与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相区分,都是从民诉法现有体系来划分执行措施的。? 4.间接执行措施。该观点是赞成人数最多的一类名称,其中包括李浩[8]、马登科[9]、刘福泉[10]、孔令章[11]、常宝莲[12]等人。其中孔令章认为,从执行方法看,间接执行措施试图通过对债务人强制实施一定的不利益惩罚,对执行债务人施以压力,进而达到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目的。虽然该种执行措施对于执行具有保障性作用,其手段具有惩罚性,但保障性措施或惩罚性强制措施不能将其与诸如财产保全等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惩罚措施相区别,不能准确概括该种执行措施的特点。因此,就该种措施强制作用的发挥相对于直接通过查封、变价等程序实现执行内容的措施具有的间接性而言,此类执行措施可概括为间接执行。? 5.仅对限制出境、限制消费进行定性分析,邹川宁认为限制出境属于控制性执行措施,而限制高消费属于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13]他认为,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处罚,同时还兼有发现被执行人偿债能力的功能,这与扣押、变卖等执行措施是为了直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是完全不同的。而其功能恰恰与搜查、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功能相近,因此归于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6.有的称为特殊执行措施或者惩罚性强制措施。另外,还有一种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观点的看法,认为第255条并不是基本的执行措施,而是为采取基本执行措施所采取的辅助方法和受段,对于基本措施的采取和实施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其他观点:有的称为特殊执行措施或者惩罚性强制措施。另外,还有一种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观点的看法,认为第255条并不是基本的执行措施,而是为采取基本执行措施所采取的辅助方法和手段,对于基本措施的采取和实施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二、观点辨析? 对于以上各家之言,笔者更倾向于把该条措施定义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因为仅从该条措施的内容来看,是对被执行人的身体、名誉或自由的一种限制,其本质是以人为被执行对象,通过一种间接的执行手段对被执行人的心理产生压迫,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债务。然而,对人执行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人身(监禁、羁押、拘留等)或相关人员的人身以代替或逼迫其履行财产给付、完成行为的义务,称为直接执行措施;另一种是间接执行措施,它的作用在于不能直接实现生效裁判,但可以通过限制、压迫和制裁给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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