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编写说明]SDJ217—87.docVIP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编写说明]SDJ217—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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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第三章 洪水标准 第四章 堤坝顶安全超高 第五章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及其他 附录参考资料汇编 打印 刷新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 SDJ217—87 编写说明 ? 前 言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是设计规范系列的组成部分,总结了我国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建设的基本经验,体现了现阶段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对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有关编制工作,由原水利部规划设计管理局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承担。 编制工作自1981年开始。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的要求,曾分赴四川、黑龙江、河北、天津、浙江、福建、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十省市的水利部门收集资料,征求意见,并总结了江苏省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经验。在此基础上于1982年完成《等级标准》初稿。同年九月江苏省水利学会组织各市水利学会,并邀请部分大专院校同志进行讨论,形成送审稿,分发全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此后陆续收到长办、淮委、珠委、天津院及山东、辽宁、浙江、广东、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江西等十三个部属院(委)和省院的书面意见,于1983年对送审稿作了一次较大修改,完成送审修改稿。1985年3月下旬,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送审修改稿审查会,有27个单位40位专家参加,提出了许多意见,并据以对送审修改稿的章节、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和修改。1986年9月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又在江苏省常熟市召开了报批稿鉴定审查会。会议认为报批稿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经验和水平,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水电部颁布试行。1988年元月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在京邀请了原水电部几位总工程师,有关司局和流域机构部分同志共同审议定稿,同年3月经部长批准,颁布试行。 本编制说明主要是对《等级标准》的一些条文作必要的解释,并简要地闸述编制这些规定的原则和依据。对本编制说明,如有意见,请随时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和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本编制说明主要编写者为许业传、王宗德。经伟良写了部分章节。 ? 第一章 总 则 ? 第1.0.1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关系到工程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许多方面,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重要环节。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必须从国家经济实力出发,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按本标准分析确定。 第1.0.2条 (一)本标准适用的范围 我国平原滨海地区主要分布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和松花江等大江大河的中下游,包括江汉、华北、淮北、松辽等平原,以及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等滨湖洼地圩(垸)区。从地形特征看,平原与山区、丘陵是有明显差别的,但各地划分平原的概念、标准和习惯不尽相同。据调查统计,平原滨海地区枢纽工程的挡水建筑物,高度一般不大于15m,上下游水头差一般不大于10m,因而,以此作为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以便和山区、丘陵区部分有所区别。鉴于本标准对山丘与平原的界限未作具体规定,建设各地对照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地形和水文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二)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与堤防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一般指有多种用途的水工建筑群,不包括单一的堤防工程。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保滩工程的设计。但由于平原滨海地区的水工建筑物往往与堤防是紧密组合在一起成为枢纽工程,共同担负着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等多种功能,因此制定等级标准,应同时考虑枢纽组成部分的堤防标准。 第1.0.3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通航、桥梁、公路、港口、城镇供水和渔业等建筑物的等级及设计标准,涉及到有关部门和地区的规划、要求及行业利益,除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和地区征求意见外,应同时参用交通、铁道、城建和农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1.0.4条 确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时,除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本标准规定分析确定外,还应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目前与长远、上游与下游的关系,保证工程实施后不产生遗留问题,及时发挥预期效益。 ? 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等级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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