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规章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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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摘要:面对我国水污染日益严重的形势,通过建立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解决水污染问题,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文分析了我国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现状,指出了我国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足、完善 一、前言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世界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污染严重的挑战,中国尤其严重,是世界13个缺水国家之一,全国600多个城市中目前大约一半的城市缺水,水污染的恶化更使水短缺雪上加霜:我国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污染造成的;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的地下水调查显示,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约占40%。 据环保部必威体育精装版调查数据,全国7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水污染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不仅威胁生物的生存,增加水耗,减少可供水量,加剧水资源紧张,而且对周围人群的身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同时水域的污染也使水域景观恶化,降低了旅游开发价值。目前,随着区域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水环境污染问题正进一步加剧,为减少水污染物对水环境的污染影响,还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一套合理、可行、完善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是非常迫切必要的,是我国能否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水污染防治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主要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土保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等,虽然已成体系,但在实际工作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在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中,水污染防治制度建构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社会公众,政府行政干预和控制为主的管制制度安排占据了主要地位,而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环境制度安排则很有限,市场化程度较低,仅是法规制度和行政命令的补充。政府行为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与环节,微观经济主体则是环保制度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监督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渠道较少。消费者和企业缺乏自觉遵守制度的激励。   2、环境与经济发展相互兼顾。我国水污染防治制度属于环境与经济发展兼顾型而非环境优先型,考虑环境保护目标需要的同时,更加关注水污染防治制度对生产系统可能产生的负担,强调经济承受能力及技术可行性,相应治理措施的规范不够严格,对污染损害行为施加的压力不够,在水污染防治制度中表现为环境对经济的妥协或让步。当环境与经济发展难以兼顾的,有可能牺牲环境而保障经济增长,即客观上放弃部分环境质量和环境福利保障经济增长。   3、缺乏正向激励的制度安排。环境破坏只是—种表象,破坏环境的行为主要源于经济利益,现行水污染防治制度重规制而轻激励、重收费而轻防治、重惩罚而轻奖励的特点,致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益机制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环境资源的恶化。低额度的收费标准和罚款,使企业交纳排污费等于购买了合法的排污权,不仅没有有效规制排污企业,反而激励了对环境的破坏。   4、环境标准整齐划一。现行环境规章、标准主要以大企业为参照制订,而我国是一个区域、产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遍布全国,却被要求执行一个共同的国家环保标准,虽然单个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多,但总量很大,难以有效管制过于分散的中小企业。环境标准全国统一,而忽视地区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治理成本的差异,从而导致效率不高和社会不公平。 5、典型的末端治理。我国在理论上建立了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治理原则,但实践中只能做到“末端控制”或是“末端控制下的预防”,水污染防治制度安排大多是危害发生后再实施的治理,污染防治与生产、消费脱节,环境保护囿于被动应付,增加了环境执法和环境治理的成本。同时,生产全过程控制及产品生命周期生态化管理,在发展战略选择中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依然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 6、“多头管理,多龙治水”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在实际上是“部门立法”,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管理领域内起草相应的法律。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在水事立法方面暴露得最为充分:一方面因为水资源的有限性、流域性等特点而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利益关系,涉及到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多个方面,必须有超越利益主体、超越行政区域、超越部门权力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是部门立法、地方管理的现实格局。这样的立法体制与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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