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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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是指 第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水运 省级交通运输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 第条 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 第六条 在水运工程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必需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软件产品质量必需满足国家有关要求,并经主管部门测评后公布。 第七条 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须向主管部门申请软件登录。 国外引进软件可由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经营的单位提出申请。 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授权经营单位统称申报单位。 第九条 申报登录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 符合国家标准、规 (三) 具有合法有效的软件著作权; (四) 应经过两个(含)以上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 (一) 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申报表 (二) 申报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或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三) 软件样品(光盘形式); (四) 软件设计文档及技术报告,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系统设计、数据库设计、产品说明及用户操作手册等; (五) 软件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六) 软件自测报告(含测试用例、测试结论等); (七) 对比性验证资料; (八) 国家和交通运输 本办法颁布前已使用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提供应用情况说明及用户意见。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在全行业应用的计算机软件,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 第章 第十二条 软件测评包括软件测试与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测试工作必需经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测试中心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对软件测试中心的能力和信用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软件测试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国家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含)以上资质,有较强的软件研发能力; (二) 具备完善的测试环境和先进的测试管理工具; (三) 具有国家认证的软件测评师人数不少于5名; (四) 熟悉水运行业,具有丰富的信息系统工程测试经验。 第十五条 测试中心应编制测试方案,客观、公正地开展软件测试工作,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进行测试。业务专家应当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 测试内容包括: (一) 软件功能软件功能 (二) 软件性能安全性 (三) 核实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调查 (四) 软件技术 (五) 软件综合评价。综合比较该软件与当前国内外同类软件 第十七条 测试中心根据测试结果形成测试报告(见附件2),报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测试中心自主研发或二次开发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由其他测试中心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可省略软件测试环节: (一) 国家和交通运输 (二) 列为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 (三) 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备案的国外引进软件; (四) 本办法颁布前已使用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工程中正常使用两年以上并经过以上项目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在全行业应用的计算机软件,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技术鉴定工作应对软件测试报告、适用范围、创新点以及推广应用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鉴定意见(见附件3)。 具体鉴定内容包括: (一) 软件测试报告及相关附件; (二) 软件 (三) 软件编制所依据的标准和原理; (四) 软件技术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 (五) 软件适用、推广范围; (六) 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开发尚未应用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两个模拟工程环境验算,并经过主管部门测评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试用。 经过两个(含)以上实际工程项目的试用成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登录。 第章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将测评结果在相应网站 第二十四条 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已登录的计算机软件,并定期汇总全国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目录,在交通运输部媒体上 第二十五条 已登录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履行申报、测评和登录管理程序: (一) 软件所依据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 软件功能或系统架构发生了较大调整、变更; (三) 在实际应用中发现技术质量问题 第二十六条 软件登录证书有效期5年。软件登录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报单位须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复审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软件使用范围及条件、运行状态、使用效果、用户数量、存在问题及反馈意见等。 通过复审的软件,延长有效期5年;未通过的,登录证书到期作废。 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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