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单实施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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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工程量清单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招标人应按本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工程量清单。 第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进行编制。附录A、B、C、D、E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以补充列项,但要加以特别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 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具体化。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应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描述。 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 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规范》中个别计量单位并非一种时,应结合工程情况确定一种,不得出现有选择的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数量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五条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以“吨”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个”、“项”为单位时,应取整数。 第十六条 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施工期间需要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项目。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规范》中表“3.3.1”列项。表“3.3.1”未列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以“补”字在“序号”栏中标出。 第十八条 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只列出项目,由投标人自主填列数量及价格。 第十九条 其它项目清单分为招标人、投标人两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招标人拟供材料购置费。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 第二十条 其它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由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按招标人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列表并不得改动。招标人拟供材料购置费由招标人按计划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构成中,不包括招标人拟供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一条 其它项目清单中投标人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由招标人提出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表招标人要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第二十二条 编制其它项目清单,如出现本细则第十九条中未包括的项目,招标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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