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细则.docVIP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作者: ? 来源: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时间:2008-7-4 15:51:03 ? 浏览:14次 (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推进信息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科技、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推广应用和服务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城市规划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相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十条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提出意见。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报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   第十二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引导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根据资源共享原则和交换制度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文档评论(0)

jdy26184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分享好文档!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