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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完善路径  网络科技的发展使当今世界呈现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交织的状况,人们日益离不开网络,同时利用网络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时有发生,随即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就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民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基础,必须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在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专设《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从而使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一、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早在2003年,我国就已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日程,但时至今日,该法仍未出台。目前,我国涉及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概括性规定,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间接保护。?  (一)《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以视为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基本依据,第五章第四节第九十九条至一百零二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法律保护,第六章民事责任部分可以视为追究侵犯个人信息行为责任的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特别法,较民法通则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虽然该法第二条所列举的“民事权益”中并未规定“个人信息权”,但可以通过扩大解释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其中,在追究侵犯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时亦可适用该法,当前该法被公认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此外,侵权责任法率先在民法领域提出了网络侵权应当承担的责任,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其仅涉及个人信息中的一小部分。?  二、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当前民事立法,有关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模式存在一些缺陷,无法适应网络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不能为个人信息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探求问题根源,找出症结所在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  (一)从民法保护的理论上看——缺失一般人格权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基础为一般人格权,然而传统民法过于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人格权规定得较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现象。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可以通过宪法的扩张适用而保护人格权。[1]而我国只能通过民法等其他法律将宪法所列举的各项权利及人权保障具体化、明确化,才能为司法机关裁判提供依据。民法与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密切相关,民法条文的缺失,直接导致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缺失。个人信息主体只能依照民法对属于隐私权的那部分个人信息进行救济,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人格利益还包含财产利益。除此之外的财产利益部分个人信息将得不到民法的有效保护。?  (二)从法律保护的手段上看——重刑事处罚轻民事归责?  由于我国重“国家利益”轻“私人利益”的传统,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导致被害人在传统民事立法处于边缘位置,其民事权益也遭到忽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迄今为止,我们仍没有看到此罪名被司法适用的报道,原因之一就是,作为个人信息不受严重侵犯的保护。因为民法规范的缺失,即使侵权行为人最终遭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但信息主体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失却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  (三)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看——分散无体系缺乏操作性?  审视当前民事立法,虽然在多部法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阐述,但其内容粗略,形式分散,主要依靠法条拼凑组合而成缺乏系统保护。从现有条文看,民法对个人信息提供的保护主要是事后救济保护,体现为承担侵权责任且形式单一;而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利用,信息保护的执行,监督机制等事前防范保护的多个环节并未进行有效规制。法律体系上的缺失,造成了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的缺失,导致未能从源头上防范风险,致使诉累。?  且现行大部分法律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但没有规定违反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的法律后果,致使个人信息被滥用被侵权无处投诉,司法部门有法无法依的尴尬境地。?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个人信息之所以经常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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