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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6-11 15:55 作者: 网络转载 来源: 深圳劳动保障网 查看: 2165次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本条例的首要立法宗旨。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的基本权利,只要劳动者付出了有效的劳动,就有权取得劳动报酬,国家和地方的劳动立法,应体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宗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劳动执法和劳动司法过程中,都应体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宗旨。
范工资支付行为,是为了实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首要立法宗旨,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
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市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法,是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
结合深圳市实际,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许多方面,包括有关立法,都走在全国前面。本条例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有些规定,在全国是个首创,比如关于“标准工资”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从地域范围和适用对象来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的。
本市行政区域,既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也包非经济特区的宝安区和龙岗区。
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一般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等。
国家机关,一般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法院及检察院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事业单位,一般是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闻、出版、学校、科研机构、医药卫生等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一般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社会组织。
员工,泛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员工,作为本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只有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时,才适用本条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解读] 本条是关于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工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工资是劳动报酬,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 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费用不属于工资的范围;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如给付的物品,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工资由国家规定或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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