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的设计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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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围合管理时设置通透式围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日照分析》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停止线场地机动车道长度宜小于120m,并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兼做消防道路时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回车场),单机动车道每间隔60m应设3.5m×12m的港湾式会车区。 4.6.5.3 人流密集的场所,当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其上、下缘高差大于0.7m时,应在挡土墙或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措施。居住区场地上述高差不小于1m时应加设安全防护措施。住宅用地种植绿化的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不大于0.5。 4.6.6 场地排水 4.6.6.1 场地内应有排出地面、路面雨水的措施,其中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水。 4.6.6.2 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及排涝措施。与山体或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或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第5章 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1.1 地下空间顶板埋深 建设用地内临市政的地下空间顶板埋深除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1 超出地上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埋深应不小于0.5m,以满足防水及场地排水要求。 5.1.1.2 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下方的地下室,其顶板结构板面埋深须满足场地绿化覆盖率的相关规定。 5.1.1.3 位于市政道路正下方的地下室顶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如在设计阶段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难以确定的,其最小覆土厚度应不小于2m。 注:埋深是指室外覆土(场地)面到结构板面的垂直高度。 5.1.2 地下空间的相互联通 5.1.2.1 建筑地下空间互相联通建设的权利与义务: ⑴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⑵先建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地下空间的联通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注。 5.1.2.2 建筑物地下空间互相联通建设的要求: ⑴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 ⑵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5.1.2.3 建筑物地下空间联通分为:人行联通口、机动车联通口、人车混行联通口三类,其各自的尺寸一般要求如下: ⑴人行联通口:交通人行联通口净宽不应小于4m,净高不应小于2.8m;商业人行联通口净宽不应小于7m,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使用要求; ⑵机动车联通口: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4m; ⑶人车混行联通口: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m,净高不应小于2.8m。 此外还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设备管线敷设、人防设计规范及有关条文的要求;有特殊车辆通行的联通口,需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高要求;地铁、地下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应按照相关设计规定要求进行控制。 5.1.3 地下通道空间 5.1.3.1 建筑地下通道空间可结合商业布置,地下通道的空间尺寸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5.1.3.2 各类地下商业街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5.1.3.3 地下商业街中作为到达两侧商业用房所必须的交通空间的建筑面积,不得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5.1.3.4 地下商业街连接地铁站厅或地面出口的全天候开放的公共通道,当其两侧无商业界面直接开口时,该公共通道建筑面积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2.1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包括跨越市政道路的建筑物、建筑通廊及其附设的人行过街天桥等。 5.2.2 跨街建(构)筑物底层市政道路净高不应小于所跨车行道净宽的1/3,同时还应满足不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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