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指导方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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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职员聘用聘任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教育特点的用人制度,优化人才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促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办中小学、中专职校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办法。 聘用是指对受聘人职员身份的确认;聘任是指对已与聘用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职员职位的确认。 第三条 实施聘用聘任制,要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和干部路线,贯彻减员增效、放权搞活、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六公开”,即政策、职位、条件、程序、办法和聘任结果公开。 第四条 各学校实行聘用聘任制要以科学的职位管理为基础。由学校与受聘人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合同和协议书形式建立从业和管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聘用聘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聘用 第一节 聘用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各学校聘用职员实行聘期制,每一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首次聘用的职员,可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七条 学校如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八条 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拟聘职位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 (三)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履行职位职责的需要。 新进职员除应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 第二节 公开招考 第十条 各学校公开招考职员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事部门核准。 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 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地点)及科目、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三条 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 第十四条 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应聘者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名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 第十五条 面试由市、区人事、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面试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后,领取体检表。 考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 第十六条 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考。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报人事、教育部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持打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 市外户籍的拟聘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用人单位凭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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