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安全示范工地评选方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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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 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再上新水平,促进施工企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鲁建管质安〔2011〕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是对施工现场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也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最高奖。 第三条 “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由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组织实施,每次评审人员由协会从“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评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优良、合格等级的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试行)》执行。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各县市区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指导图集》和《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 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住宅工程方可参加“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选。 第六条 申报“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地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第七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备案产品。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总监、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与岗位相对应的从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持证率达到100%。 ?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参加评选“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申报手续,将《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由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当月月底统一汇总上报“市协会”。 第十条 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将通过基础、主体阶段达标验收工地的主体阶段考核申请汇总表(附件2)和评审资料,于每月10日且在工程主体封顶前,报“市协会”申请主体阶段考核。 需提交下列评审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程项目安全措施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使用登记申请表、装拆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人员证书等(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项目总监与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工程项目所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书(复印件); (五)工程项目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购买发票及省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按照《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试行)》在工程基础、主体二阶段的达标验收表和复查表,以及记录安全生产状况的彩色照片和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4-6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七)外地入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入潍登记备案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将通过装饰阶段达标验收的竣工工地的评审资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报“市协会”。 需提交的评审资料: (一)《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表》(附件3); (二)按照《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试行)》在装饰阶段的达标验收表和复查表,以及记录装饰阶段安全生产状况的彩色照片和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4-6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程序分为考核检查和评审两个步骤。 第十三条 “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检查: 考核检查结果由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日常监督中的三阶段评分和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汇总而成。 (一)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试行)》在工程基础、主体和装饰阶段进行达标验收。 (二)“市协会”于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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