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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标办、交易中心: 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有关招投标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全年招投标工作计划、《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省厅苏建建[2015]29号文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快推行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切实规范评标活动 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为推行技术标暗标制提供了条件。实践证明,实行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对于确保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具有极大作用。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5月份开始,在苏州市、扬州市试点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7月1日起全省各地建设工程综合评估法招标全面推行,2015年年底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区)和所有综合评估法招标项目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全覆盖。技术标暗标相关要求各地可参见附件一做法,也可自行设置。 二、全面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进一步维护招投标活动公信力 目前,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未招标内定承包人,先进场施工后招标补办手续的问题。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认真,未按规定了解勘察代理项目情况,更有甚者明知项目已经实施,却仍按照甲方意图组织虚假招投标活动,严重损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和严肃性。为更好地贯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打击虚假招标行为,经研究决定,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招标代理在办理初步发包方案备案或发布公告前,应对项目或标段现场条件进行勘察,拍摄现场照片,认真填写标前现场勘察表(样表见附件二)。在公告备案时将勘察表及现场照片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至招投标监管机构。 三、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投标工作 1、推行网上资格预审。为提高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水平,今年要全面推行网上资格预审。已经实行网上资格预审的市县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网上资格预审效率;尚未实施网上资格预审的市县5、6、7三月抓紧做好网上资格预审的准备工作,从2015年8月1日起,全面执行网上资格预审。 2、实行全过程、无纸化电子招投标。关于电子招投标,省办已多次要求实行全过程、无纸化、档案电子化的电子招投标,但个别市县在一些电子招投标项目中仍然要求投标人开标时携带相关原件。现重申,2015年5月1日起,各地电子招投标项目均不得要求投标人开评标时提供相关书面原件;2015年8月1日后,资格预审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在预审时提供相关书面原件。 3、严肃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发布。各市县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责任领导,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4号文规定发布的信息必须及时完整采集发布。建设工程项目的在建信息、项目负责人变更信息必须在备案确认时,同步发送到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是否变更、变更时间均已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公告为准。 4、建立在建工程查询库。鉴于全省统一诚信数据库尚未建成使用,为打击招投标弄虚作假,,依据现有条件,省办拟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建立全省在建工程信息库,以方便监管机构、招投标各方便捷查询工程项目在建情况。其在建库中可随时查询到全省在建工程情况、竣工销号情况和项目经理变更情况。此库从2015年6月1日起开通。 四、调整评委及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的时间 由于系统改造及相关配套设备供货的问题,原定2015年3月1日、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评委动态、招标代理动态考核工作延期到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开展评委、代理机构的动态考核是落实中央巡视整改意见的具体措施,是加强评委和代理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应高度重视,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并在近阶段做好考核前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执行资质新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省住建厅苏建建[2015]29号文实施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操作中问题,经与厅市场处研究,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在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其规模原三级资质可以承担的,资格条件可设置为;新资质标准二级及以上;原资质标准三级及以上。 2、四个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专业的企业不涉及本次资质换证工作,承接工程范围仍按原资质标准。 3、对于已经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等6个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不得作为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应并入总包工程发包。过渡期内可设置以往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具备相应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的体现。原持有上述资质的企业过渡期内可承接原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 爆破与拆除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仍可根据需要单独发包。过渡期内原专业资质企业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4、关于总承包特级资质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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