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Faolex.pdfVIP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Faolex.pdf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Faolex

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 法施行細則 1.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0 )衛署食字第 3541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 74 )衛署食字第 56820 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 83 )衛署食字第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條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 89 )衛署食字第令修正發布第 17 、19 、 20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 90 )衛署食字第 090002612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10040754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 4~8 、 17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02654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3 、11 、 13 、18~2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11條第 1 項第 2~4 款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302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 第一條 本細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第 五十九條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 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指食品 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 限量所定之編號。 第四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 有天然毒素或化學物品,而其成分或含量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 虞者。 第五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染有病原 性生物者,指食品或 食品添加物受病因性 生物或其產生之毒素污染,致對人體健康有害 或有害之虞者。 第六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品名,其標示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名稱與食品本質相符。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 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 稱。 第七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公制單位 或其通用符號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 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二、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 高含量。 第八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 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 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 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 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 標示之。 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稱製造廠商,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製造、加工、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二、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其受託廠商。 三、經分裝、切割、裝配、組合等改裝製程,且足以影響產品 衛生安全者,其改裝廠商或前二款之廠商 。 前項製造廠商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輸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廠商名稱、地址,以中文標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10045112000002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