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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基改食品法規的比較GMO面面觀
台灣與中國基改食品法規的比較 201106 ???????????????GMO 面面觀
我國衛生署的基改食品法規
僅有兩項公告
? 公告「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 (2001)
一 、 基 因 改 造 技 術 係 指 使 用 基 因 工 程 或 分 子 生 物 技 術 , 將 遺 傳
物 質 轉 移 (或 轉 殖 )入 活 細 胞 或 生 物 體 , 產 生 基 因 改 造 現 象 之
相 關 技 術 ; 但 不 包 括 傳 統 育 種 、 細 胞 融 合 、 原 生 質 融 合 、 雜
交 、 誘 變 、 體 外 受 精 、 體 細 胞 變 異 及 染 色 體 倍 增 等 技 術 。
二 、 辦 理 查 驗 登 記 時 應 填 具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查 驗 登 記 書 表 , 並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 一 ) 申 請 者 基 本 登 記 資 料 。
( 二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特 性 基 本 資 料 。
( 三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
( 四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
( 五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文 獻 。
( 六 )樣 品 與 審 查 費 。
三 、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之 安 全 評 估 方 法 及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查 驗 登 記 申
請 書 表 分 別 如 〈 附 件 一 〉 及 〈 附 件 二 〉 。
四 、 實 施 日 期 :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非 經 本 署 查 驗 登 記
許 可 並 予 以 公 告 之 基 因 改 造 黃 豆 及 玉 米 , 不 得 製 造 、 加 工 、
調 配 、 改 裝 、 輸 入 或 輸 出 。 目 前 在 國 內 販 售 之 基 因 改 造 之 黃
豆 及 玉 米,應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前 向 本 署 申 請 辦 理
查 驗 登 記 。
? 公告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
一 、 以 基 因 改 造 黃 豆 或 玉 米 為 原 料 , 且 該 等 原 料 佔 最 終 產 品 總
重 量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食 品 , 應 標 示「 基 因 改 造 」或「 含 基 因
改 造 」 字 樣 。
二 、 以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黃 豆 或 玉 米 為 原 料 之 食 品 , 得 標 示 「 非 基
因 改 造 」 或 「 不 是 基 因 改 造 」 字 樣 。
三 、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黃 豆 或 玉 米 , 若 因 採 收 、 儲 運 或 其 他 因 素 摻
雜 有 基 因 改 造 之 黃 豆 或 玉 米 未 超 過 百 分 之 五,且 此 等 摻 雜 非
屬 有 意 摻 入 者 , 得 視 為 非 基 因 改 造 黃 豆 或 玉 米 。
四 、 使 用 基 因 改 造 之 黃 豆 或 玉 米 所 製 造 之 醬 油 、 黃 豆 油 ( 沙 拉
油 )、 玉 米 油 、 玉 米 糖 漿 、 玉 米 澱 粉 等 , 得 免 標 示 「 基 因 改
造 」 或 「 含 基 因 改 造 」 字 樣 。
五 、 前 述 標 示 字 樣 應 加 標 於 品 名 或 黃 豆 、 玉 米 原 料 成 分 之 後 或
其 他 明 顯 處 所 , 其 字 體 長 度 及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二 公 厘 。
六 、 強 制 標 示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
(一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
農 產 品 型 態 之 黃 豆 及 玉 米,包 括 黃 豆、黃 豆 粉、玉 米、碎 ( 粉 )
狀 玉 米 。
(二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
以 黃 豆 、 玉 米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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