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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
GL 003 CSA 2015
?
食品回收指引?
目的:
食品回收指引可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進行回收有問題食品程序時之準則,以提高食品回
收行動的效率,減少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市民可能蒙受之損害。
適用範圍:
根據第 5/2013 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和第九條,當存有或可能存有食品安全風險
時,食品生產經營者有義務向民政總署作出通報,並適時召回相關食品;而民政總署亦可按風
險的程度和範圍,命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相關食品。
本指引不妨礙權限部門依法取證和執行相關跟進工作。
定義:
食品回收:指從批發商、零售商以及消費者手中撤回對消費者之食用安全存有或可能存有危害
的食品的行動。
食品生產經營:指為供公眾食用而生產、加工、調配、包裝、運送、進口、出口、轉運、貯存、
出售、供應、為出售而存有或展示,又或以任何方式交易食品的行為。
內容:
回收行動之發起 :
食品回收行動主要是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願進行或依民政總署命令進行。食品生產經營者
在直接或間接獲悉食品出現問題及掌握相關問題食品資料時,便可考慮發起相關食品之回收行
動。
政府之職責 :
? 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負責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回收行動及其進度,以及評估所實施
的回收行動是否足夠;
? 在回收行動完成後,須確保回收的食品已被悉數召回,以便作出適當的處理。
?
GL 003 CSA 2015
?
食品生產經營者之責任 :
? 負責進行實際的回收工作,盡快及有效率地從市面回收存有或可能存有食品安全風險的食
品;
? 將有關事宜通知食品安全中心,並配合食品安全中心的監督工作;
? 在回收過程中,主動定期向食品安全中心報告回收行動的進度;
? 對本指引有關內容予以支持和配合。
通報食品安全中心 :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決定進行食品回收程序時,應立即主動通報食品安全中心。相關食品生
產經營者須填妥“食品回收通知書” (附件1),並透過傳真(辦公時間號碼:8296 9930 或非
辦公時間號碼:8395 0482 )傳送至食品安全中心。倘需要,食品生產經營者可先擬定回收策
略及徵詢食品安全中心意見,以便回收行動能順利完成。
食品之回收 :
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有關回收行動時,應以相關食品的進出貨紀錄或相關單據作為依據。
在採取回收行動時,應通知各相關食品業者和消費者回收之安排,以及供查詢之熱線電話,並
將所回收之食品存放在與其他食品分隔開的地方。回收食品的數量和生產批次等資料須準確記
錄,以便後續之處理工作能順利進行。
提交回收報告 :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定期向食品安全中心滙報有關之回收進度,並於食品回收行動完成後,
將其處理過程和結果在回收行動結束當日起計 3 日內向食品安全中心提交“食品回收報告書”
(附件2 ),其內容應載列以下資料:
? 導致食品回收的原因;
? 食品生產經營者已採取之行動;
? 該批次食品在澳門與海外分銷範圍和數量;
? 回收結果(已回收、仍未回收及已知消耗之產品數量);
? 已處理所回收產品之數量和方法(附相關紀錄);
? 建議日後採取之措施,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上述報告有助食品安全中心評估回收行動的成效。此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妥善保存有關
食品回收行動之完整書面資料,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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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003 CSA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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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食品回收通知書 (範本)
致 : 澳門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
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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