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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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QA問答集 104.08.17訂定 104.09.22第一次更新 104.11.26第二次更新 105.01.25第三次更新 105.03.14第四次更新 105.05.16第五次更新 105.06.04第六次更新 105.07.06第七次更新 105.10.04第八次更新 (一)共通性問題 Q1: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範圍要到多廣 ? A1: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紀錄保存範圍,係經公告實施食品業別整個 食品生產鏈之往上一手來源追溯及往下一手成品追蹤之紀錄管 制 。 Q2: 如產品直接銷售至消費者,仍須記錄產品流向資訊嗎? A2: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5 年6月 8日以部授食字第 1051300426號令 發布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之第 4條 第 1項第 4 款、第5條第 1項第 3 款及第6條第 1項第 3 款規定 產品流向資訊係指產品銷售至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資 訊,如產品直接銷售至消費者端,暫不須記錄 。 Q3: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有一定要上網上傳至資訊平台 ? A3: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5 年6月 8日以部授食字第 1051300426號令 發布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 8條第 2 項:「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保存完整食品追溯追蹤憑證、 文件等紀錄至少5 年。」故經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須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留存相關生產製程之紀錄,惟經公告指定之 1 食品業別業者,除內部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外,另應將相關 資訊上傳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 (非追不可) 」 (.tw或 .tw) ,其 餘業者得自願性上傳 。 Q4: 食品業者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係指登錄非登不可嗎 ? A4: 否, (1)依據法條不同:食品業者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係依據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食安法第) 9條規定,與食安法第 8條第 3項規定之食品業者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制度不同。 (2)目的不同:食品業者登錄係為了解業者基本資料、工廠或製作 場所基本資料,以有效落實業者之輔導管理,對於業者而言 , 也可確認上游廠商是否完成登錄取得食品登錄字號來強化自 主管理;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係為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時 ,可 以有效地掌握不符規定產品之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並可針對 有問題之批次快速進行處理,以降低損失及維護自身商譽。 Q5: 經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違反本公告相關罰則? A5: (1)違反食安法第 9條第 1項(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如公告指 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 ,依據第 47條第 3 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300萬元以下罰鍰; 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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