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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規定 中華民國 92 年12月 23日衛署食字號 092040230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8月 5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002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8月 8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2142號公告修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壹、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須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 關規定。 貳、本公告所稱「水產食品業」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產食品業:從事水產食品製造、調配、加工、包裝及運送、貯存等 之業者,包括: (一)生鮮處理:含卸貨、分級、選別、去頭、去尾、去內臟、去鱗、去 皮(去殼)、分切低溫保藏之製造及運送、貯存過程。 (二)二次加工:含製罐、蒸煮、脫水、醃燻、鹽製、調理冷凍(藏)、 萃取、發酵等。 二、魚貝類:可供人類食用之淡水或鹹水魚類、軟體類、貝類、甲殼類和 其他除鳥類外之水生動物(包括鱷魚、蛙、甲魚、水母、海參及海膽等)。 三、水產食品:以魚貝類為主成分,製造成可供人類食用之食品。 四、水產罐頭食品類:將原料於鐵罐、鋁罐、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經脫氣 密封加熱殺菌製成者,分水煮、油漬、調味等三種。 (一)水煮:指原料未加調味,以水充填者。 (二)油漬:指原料未加調味,以植物油充填者。 (三)調味:指將原料使用蕃茄醬、糖、醋、醬油、咖哩等調味製成者, 包括魚醬類、蕃茄醬漬類、調味類及烤炸類等。 五、冷凍冷藏水產食品類,包括: (一)冷藏品:原料未經調理,直接於凍結點以上低溫貯藏者。 (二)冷凍品:原料未經調理,直接凍結貯藏者。 (三)調理冷凍品:原料經調理後凍結貯藏者。 六、水產調味乾製食品類:經調味製成之乾製品,如魚鬆等。 七、其他水產品類:原料經過脫水乾燥或添加食鹽,其水分含量或水活性 低於原料而能延長保存期限之製品,包括: (一)鹽藏品:指將食鹽散布於原料魚體,或浸漬於鹽液中加壓而後製成 者,如鹽煙仔、鹽鯖、鹽鮭等。 (二)鹽乾品:指將新鮮之原料先鹽漬後再乾燥者,如鹽乾鯖、鹽乾鯧、 鹽乾飛魚等。 (三)素乾品:指將生鮮原料直接乾燥製成者,如魷魚、乾鰈、扁魚干、 海參等。 (四)煮乾品:指將新鮮原料先煮熟再行乾燥製成者,如鮑魚、干貝、蝦 米等。 參、「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如下: 一、水產罐頭食品類:發布後一年。 二、冷凍冷藏水產食品類、水產調味乾製品類:員工十人含( ) 以上者,發布 後一年實施;員工十人以下者,發布後二年實施。 三、其他水產乾製食品類:員工十人含( ) 以上者,發布後二年實施;員工十 人以下者,發布後三年實施。 四、其他水產食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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