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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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規範食品符合預防管控要求及安全標準,杜絕變質或逾有效期限、農藥或動物用藥殘留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等不符食品安全衛生之食品流入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消費市場,強化食品業者管理其貯存之食品,並課予業者負有主動通報義務,同時列管農產品生產業者、批發市場、公有與民有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及集合攤販之食品業者,並要求化工原料業者將化工原料與食品分區標示,以強化源頭管理;另成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以執行跨局處聯合稽查問題食品上下游業者,於釐清食品安全疑慮前並得要求業者自主下架,並授權臺南市政府訂定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獎勵辦法,鼓勵市民共同監督食品業者,以確保本市食品安全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爰制定「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其要點如下: 制定之目的。(草案第一條) 主管機關及相關局處權責。(草案第二條) 食品業者定義。(草案第三條) 為執行食品安全稽查及取締業務,特設立臺南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草案第四條) 規範食品業者之產品儲存責任及庫存品檢查清理責任。(草案第五條) 列冊管理公、民有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及集合攤販之食品業者,以備追查食品流向。(草案第六條) 販賣食品添加物應提供合法證明,並應明顯區別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貯放區。(草案第七條) 食品業者發現其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業者負有主動通報義務。(草案第八條) 本府衛生局於接獲食品安全疑慮之通報,於尚未釐清其疑慮前,得要求業者自主性下架疑慮食品。(草案第九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管理進場果菜農藥殘留檢驗及處理規範。(草案第十條) 農產品經檢驗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者,本府農業局應命進行改善或禁止其上市。(草案第十一條) 學校內設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學校午餐提供之食品,應有驗證之標章或合格證明。(草案第十二條) 學校製備之餐食及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配合食品追溯追蹤制度,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誠實登載供餐資訊。(草案第十三條) 本府衛生局應獎勵舉發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之檢舉人,並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檢舉人個人資料;檢舉獎勵辦法由本府另定之。(草案第十四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草案第十五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罰則。(草案第十六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罰則。(草案第十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罰則。(草案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九條)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條文 條文 說明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確保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立法目的。 有關食品安全事項,中央雖已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惟為強化地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爰於不牴觸中央現行法令規定下,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衛生局:辦理食品業者之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環境保護局: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管理與變質或逾期食品之清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教育局:辦理校園食品安全之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農業局:辦理農產品生產業者與農產品批發市場之。 經濟發展局:辦理食品、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之製造、加工業者列冊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市場處:辦理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與集合攤販之食品業者列冊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警察局:辦理有關食品業者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本府相關機關實施檢查或取締時,予以配合及必要警力協助事項。 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辦理食品安全管理之新聞發布、聯繫、傳播及宣導等事項。 法制處: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管理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及相關法規作業事項。 消費者保護官:辦理消費者消費爭議申訴、調解之申請,以及協助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事項。 主管機關及其權責之劃分。   本自治條例所定之食品業者, 指於本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生產、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前項所稱業者,包括製造業者、加工業者、運輸業者、倉儲業者、物流業者、販賣業者、餐飲業者、輸入業者、輸出業者、出進口貿易商或其他經營事業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食品業者定義及例示規定。   本府為執行食品安全與維護消費者權益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應成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   前項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由本府另定之。 本府已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府衛食藥字第一○三○六一四二五一號函訂定「臺南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設置要點」,以執行食品安全稽查及取締業務。   食品業者之食品貯存區應與待報廢區及退貨區明顯區隔,並分別以字樣標示之。   食品業者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並及時清理變質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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