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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臺北縣校園食品管理措施
壹、緣由:(略)
貮、措施內容:
臺北縣所屬各國中以下學校應確實遵照以下措施辦理;高中職以上學校於衛生品質方面仍應遵照本措施辦理外,其餘得參照辦理。
一、本措施用語說明如下:
(一) 糖類:係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二) 碳水化合物:係指包括單醣、雙醣、寡醣及多醣之總稱。
(三) 天然果(蔬菜)汁:指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2377之純天然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純天然果蔬汁定義者。
(四) 鮮乳: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CNS3056之鮮乳定義者。
(五) 保久乳: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菌包裝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CNS13292之保久乳定義者。
(六) 包裝飲用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但不包括礦泉水及碳酸飲料水類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產品,並合於CNS12852之包裝飲用水定義者。
(七) 礦泉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並合於CNS12700之包裝礦泉水定義者。
(八) 飲品:係專指天然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包裝飲用水和礦泉水等五種液態食品。
(九) 點心(限指米食類、麵食包子類及麵包類):係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它營養素之食品;其熱量較正餐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的功用。
二、合作社販售之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屬本措施所稱「點心類」或「飲品類」,點心類食品應標示「本產品為點心類食品,不宜取代正餐」。
(二)衛生品質
1.衛生安全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
2.以取得CAS或食品GMP標誌認證者為限。
3.衛生品質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如附件一】之檢驗證明。
(三)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二五○大卡以下,其中由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但鮮乳、保久乳、蛋及豆漿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限制);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下(但優酪乳、豆漿之添加糖量可佔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以下);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且油、糖個別所佔之熱量亦不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鈉含量應在四○○毫克以下。由於蛋糕的特性屬於高油高糖之食品,若依上述規範時,業者常須在產品中加入多量乳化劑以符合要求,故蛋糕類暫不考慮包含在校園烘焙食品中。
3. 應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不得過度使用著色劑及調味料,且不得使用代糖或代脂。
4. 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且應為一年內之文件,並應明確記載產品品名。
(四) 營養標示內容
校園食品營養標示應含:每份供應量(公克)、熱量(大卡)、
脂肪(公克)、碳水化合物(公克)、糖類(公克)、蛋白質(公克)、鈉(毫克)等營養成分。
「營養標示」應直接印刷於包裝上。但經學校開會同意後,
得暫採用標籤外貼方式,貼紙位置不得蓋住現行法令規定應標示之項目。
標示項目不得自行增刪。
營養標示以中文或中、外文並列。
供應量與熱量之單位取至個位數;營養成分有效數字之小數
點取至第一位。成分含量少於0.05單位,應一律以「微量」標示。
各項營養成分之標示值應正確合理,實測值與標示值間之差
異,不得超過標示值之百分之二十,且實測值不得違反前述營養品質之規定。
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在其包裝外箱或銷售場
所明顯處,增加標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五)零售包裝標示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及本措施之相關規定。
(六)供應與販售規範
1. 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為熟食,包裝上必須明顯標示「冷凍」字樣,且於工廠儲存、配送及學校儲存期間,食品品溫均應維持在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2. 以冷藏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包裝袋必須明顯標示「冷藏」字樣,且於產品製造後至販售期間,食品品溫均應維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3. 以熱食供應之校園食品,品溫應維持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上,且僅限當天販售,禁止將賸餘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
(七) 不得有「營養素強化」或含食品特定成分等訴求字樣,或附送贈品等促銷活動。
三、供應合作社食品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應向學校辦理(委外招標辦理時,廠商應一併送件)申請。
(二) 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表,如為食品GMP或CAS業者,應備齊【附件三】之文件。
學校可依實際狀況決定供應校園食品廠商資格,但其供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四、供應校園之盒(桶)餐,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應根據「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外訂餐盒或中央餐廚採購契約書參考範本」辦理校園盒(桶)餐招標採購事宜【附件四】。
五、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
符合供應合作社之校園食品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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