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公聽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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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意見書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訂定之依據」(含:國際間相關科學性評估及研究資訊、過去評估資料、膳食暴露風險評估資訊、容許量標準檢討資料等),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第2款公告: (一)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第2款:「行政機關草擬訂定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二 訂定之依據。…」、同條項第4款:「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二)衛生署系爭草案修正總說明載明:「…由於近年內國際間已有許多更為完整之相關科學性評估及研究資訊,加上該等標準過去評估之年代久遠,相關膳食暴露風險之評估資訊業已更新,故經檢討後,擬修正該標準…」。衛生署訂定系爭草案時,依該署「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訂定程序,進行之各項評估、研究、檢討資料,均屬系爭草案訂定之依據,依法應公告周知。 (三)國際上亦曾有司法案例指出:行政機關公告法規草案時,必須詳盡提供所根據的完整科技和專業資料,否則民眾無法提出有意義且具參考價值的意見,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勢必落空(美國Connecticut Light and Power Co. v.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案參照);法規草案不能只公告測試數據,未提供測試方法和地點等相關科技資訊(美國Portland Cement Association v. Ruckelshaus案參照)。可知:衛生署公告範圍理當包含訂定修正草案所依據之「完整科技和專業資料」,俾使民眾獲得充分之判斷資訊,以保障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賦予民眾之「知情權」及「陳述意見權」,落實同法第1條要求之「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 二、系爭草案攸關國民健康安全且民間尚有諸多疑慮,建請衛生署積極辦理相關公聽會、研討會,使公告內容廣泛周知,並舉行聽證,以落實公民參與: (一)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2項:「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同法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二)查系爭草案攸關國民健康安全,且民間就草案內容、未來執行方式等,尚有諸多疑慮,亟待衛生署及相關機關釐清。建請衛生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2項,積極辦理相關公聽會、研討會等「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並於資訊充分公開、意見大量交流後,依同法第155條舉行「聽證」,落實公民參與。 三、建議就我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進行「健康風險評估」,評估過程納入公民參與,並公布相關評估資料: (一)衛生署100年5月就系爭草案之通訊審查資料記載:「由於我國缺乏目前可提供於估算風險之相關參數,尤其是各年齡組之取食量數據,參照美國估算模式之結果可能導致較大的誤差值,故擬參採Codex模式及估算結果,作為本次修正之依據」。可知我國相關評估資訊不足,應儘早建立本土健康風險評估資料。 (二)尤其,我國使用核電長達三十多年,長期在人口稠密的首都圈以「焚燒」方式縮減低階核廢料容積,高階核廢料亦擬採「空氣對流冷卻」之乾式貯存,加上鄰國日本發生核災,大量輻射廢水排入海洋,原子塵隨空氣飄散,環境中勢必存有輻射物質,實應就本土輻射污染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釐清民眾已承受及可再承受之輻射污染量。 (三)健康風險評估過程應納入公民參與,並完整公布相關資料,以增進人民對評估結果之瞭解與信賴。 四、食品輻射劑量檢測結果應上網公開,低於法定限值之輻射食品,應標示輻射劑量,如屬食品原物料,並應建立流向追蹤及告知機制: (一)政府自100年3月至101年7月花費約3千萬元,檢測2萬7千餘件食品,相關資訊係花費公帑取得,應「完整」且「適時」公開,以保國民健康。公開項目應包含:食品廠牌、品項、產地及「檢測數值」,不得僅以「合格」、「不合格」簡略帶過,俾使民眾能瞭解「哪些地區」的「哪些食品」;而核四廠更是未用先壞,跳電火燒、泡水、鼠患,且違法爭議不斷。 (二)我國既有核災風險,實應提前規劃因應,命相關單位事先就核災發生時,如何確保我國食品及飲用水安全,事先研議具體對策,以利及時處置,甚至評估是否提前除役核一二三及停建核四,以維國民安全健康。 七、如有核災時「加嚴」管制之意,建議明定,減少日後爭議: 衛生署於台北律師公會相關座談時曾提出書面意見:「…如為我國境內發生核子事,則應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由中央統籌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及採取民眾防護行動,並視災害規模及食物受污染程度等,依現況及需求,可能另行評估及制定更為嚴格之暫時管制基準」。如衛生署草案修正原意:係於核災發生時「加嚴」管制,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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